2009年5月8日星期五

║壹刊║2009/05/10

║壹刊║200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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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刊(One Magazine)本期目录

01.中国童工:禁而不绝的群体…………………………作品选0036
02.刑事实论——兼谈高难度的实干精神………………作品选0037
03.关注中国少年犯………………………………………作品选0038
04.“左小青”们的快乐——读《中国不高兴》…………1510部落
05.论辩式民主:休戚与共,和而不同……………………1510部落
06.爱是永不止息…………………………………………………晶报
07.新生命,旧伤口,地震一年后…………………………纽约时报
08.政权绝非言辞可以颠覆…………………………………1510部落
09.5335名学生是遇难者也是烈士…………………………京华时报
10.不追究地震建筑质量的“共识”从何而来…………………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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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为非赢利性公益杂志,当中所言谨供参考思索
◎创刊:杨银波[独立作家],2008年五四青年节创刊
◎宗旨:以公民之力,推动维权公益,追求民主自由
◎备注:转载须注明作者及原载媒体,关注堪比同行
◎公告:自2009年4月29日起,连载《杨银波作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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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一]个人的刊,一个[人]的刊║
║刊║║一种热血的刊,一种奋进的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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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童工:禁而不绝的群体

作者:杨银波 首发日:2004年11月15日

  写作此文之前,我特意找来六个与我常打交道的小朋友——黄文禧、黄文钊、邵广辉、郑龙辉、潘远辉、何倩韵,他们当中最小者仅岁,最大者仅13岁。我问他们:“如果现在让你们去打工,你们能做什么?”分别回答:“轧纸”、“包裹菜苗”、“捡垃圾”、“打扫清洁”、“洗碗”、“除草”……。我再问:“知不知道中国禁止童工?”反问:“什么是童工?”我再问:“有没有见过在广东打工未满16岁的打工仔、打工妹?”回答:“见过。”郑龙辉甚至举出同班同学曾经到木材厂每月可得500元工钱的例子。“为什么他会去?”郑龙辉回答:“赚钱!”而后,我邀请他们六个人到我房间来。凭着打印下来的一叠童工资料和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我给他们随即上了一堂严肃的童工案例之课——这是他们有生以来接触童工问题的第一堂课。
  解决童工问题,需要劳动者受教育时间、受教育质量的增加和提高,需要工会组织、民间组织的斗争和保护,需要新闻力量、舆论力量的监督和倡导,需要劳动法律的限制。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2月1日,国务院再次发布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随之颁布新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亦随之增加童工伤残待遇条款。然而童工问题有着深厚的背景,企业顶风作案、监管部门执法不力是其部分原因,最大的原因是:个人收入差距加大,城乡地区收入差距加大。据统计:中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仅占社会全部家庭收入的4.27%,而富有的20%的家庭则占有全部家庭收入的50.24%。由於家庭贫困,许多孩子不上学只得早早担负起生活的重担。加之在生产过程之中,对劳动者体力要求愈发降低,而儿童的劳动力价格又大大低於成年劳动力,这给童工现象提供了可能性。

  下面,我想谈谈四个具体的童工问题。

  一、童工与少年犯、闲散未成年人
  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2003年1月公布:中国共有1,000多万闲散未成年人。此群体虽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均不在学,也无职业。闲散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已占少年犯的61.2%,且多次犯罪比例高,有三次以上犯罪经历的闲散未成年人达到45.3%。据国际劳工组织估计:目前全世界约有2.5亿年龄在5岁到17岁的儿童正在工作,其中1.8亿人是幼童或正从事对其身心健康有害的劳务,其中包括危险工作、性剥削、贩毒以及债役。受唆使或威逼而犯罪的童工,是少年犯中特别值得关注的一部分;他们虽有职业,却比闲散未成年人更危险。大多数的童工,其直接关注的不是法律,而是工资。他们一般从事建筑、服装加工、玩具生产、餐饮服务,也工作於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劳动力密集型用人单位,尤其是处于城乡接合部的私营小企业等,很容易发现童工;当然,部分童工是家庭保姆、雏妓或在网吧里面帮老闆赚游戏货币的孩子;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工种行业的童工则是最悲惨的童工。

  二、特殊的童工:雏妓
  表面上中国妓女被称为“暗娼”、“暗妓”,但实际上不断膨胀的消费与娱乐,已经促使妓女职业公开化,妓女行为社会化。大部分妓女成为职业妓女,“打工妹”身份的妓女成为主流,且妓女低龄化,14岁以下的妓女占一定比例,乃是典型的雏妓。试举三例:四川省达州市的文波(12岁)、吕晓(12岁)、李倩(13岁),湖南省衡阳市的吴燕(14岁),湖南省邵阳市的源源(14岁)。这五个孩子,诸位可以批评说她们糊涂、麻木、失足、幼稚、固执。然而,从部分童工自己的体认看来:若有工钱、待遇,就无妨。部分童工本身甚至也会讨厌记者:“你这是在砸我们的饭碗嘛,你不也是在为钱卖命?除非我们真遇到什么问题,否则甭来打搅我们!”这种童工心态应被留意。
  2001年的达州一案,犯罪嫌疑人多达20余人,他们当中有个体老板、警察、医生、工人、农民……。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嫖宿少女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拐卖儿童罪、介绍卖淫罪,以上20余人分别涉嫌之。2001年2月27日,四川省达州市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文波、吕晓、李倩因穿耳环孔,被要求写出由家长签字的检讨书,三人害怕遭到家长责骂,相约坐火车外出打工。四川省渠县天龙招待所偶然遇到此三人并将其容留下来,随即联络各色人等,以四天时间将其摧残,天龙招待所中间人从中收取“开处费”、“卫生费”等。案发之后,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被渠县警方以普通的治安案件结案。直至2001年6月12日,达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会集渠县现场办公,此案才决定追查到底,并于2001年6月26日召开公捕大会。史称“天龙案”。
  据《中国博客网》记者2004年10月13日披露:吴燕出身贫寒,其母患有严重的脑膜炎,且有一个小儿子。14岁的吴燕已经先后在衡阳多家发廊打过工(其中包括在衡阳很有名的红灯区),是一个周遭人群公认的“老资格的发廊妹”。2004年9月,吴燕的工资是600块钱。若是一般的发廊妹光靠洗头,一个月很难超过300块钱。与吴燕类似,2004年7月1日,媒体披露源源之事,以苛刻的《一个甘愿卖身的“雏妓”》为题。年仅14岁的邵阳女孩源源,曾在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青苹果美容美发中心”做按摩。两个月后,被其母岳玉华接回贫穷的家中。若要“再不出走到按摩院”,源源向她的母亲当即开出四个条件:(1)不会再到学校里去读书;(2)要求家里帮她找一份月薪800元以上的工作;(3)每天晚上要有夜宵吃;(4)想玩的时候就去玩,不准家里任何人干涉。
  请诸位注意:假如源源的第二个条件一旦达成,便是“再次当童工”。下面是记者与源源的对话——

  记者:现在回家后过得怎么样?还是比外面舒服吧?
  源源:哪有?家里一点都不好玩。
  记者:上次你回家后为什么还要跑到那里去呢?
  源源:那里好玩多了,还可以赚钱。
  记者:那你两个月赚了多少钱呢?
  源源:……
  记者:听说你给你妈妈提出了四个不再出走的条件,你觉得这条件提得对吗?
  源源:怎么不对啦?我在那里一个月不只赚800块钱,而且晚上还有夜宵吃。
  记者:如果大家没有满足你的条件,你还会跑?
  源源:问这么多干什么?烦不烦?

  三、童工如何被发现?
  无数辍学后的孩子,父母亲戚唯有盼他们掌握一门谋生的手艺或技术,借他人身份证或办假身份证进入工厂,或者千方百计托关系、走后门求老板雇用,即使当当学徒工也好。厂方不知情的,也不管他们;即便知情的,利益驱动之下,若劳动监察部门来排查,厂方令童工东躲西藏便罢。大多数时候,都是童工在工资、工伤上出了问题,才主动联系记者,再由记者转告监察部门。监察部门的行动并非没有酬劳,根据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有些地方的罚款标准甚至达到每月处罚10,000元、15,000元。即便如此,罢工、游行示威及其它有碍于社会稳定的事情,地方性质的劳动监察部门对其仍比童工问题更为重视。
  记者若是明察暗访,便是与资本家明争暗斗。例如:2004年7月27日,《河北青年报》接到举报——河北省晋州市东卓宿乡前儒林村的长丰纸箱厂非法雇用童工。记者高琼、辉才、肖宏伟前去晋州采访。下午2时30分,记者在采访完工厂雇用童工的情况后,准备上车回报社。记者刚刚上车,工厂的老板发觉记者随身携带的包为摄影包,随即喊了十几个人将采访车团团围住,将该记者拽下车来。随后将车上另外两名记者也拉下来,一名30多岁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条约半米长的皮带指着记者说:“把相机留下,要不然别想走!”混乱当中,一名记者被一名工人掐着脖子推到了工厂的办公室。另一名记者发现情况危险,立即将录音设备悄悄放进采访车内,后也被工厂人员拉进工厂。在工厂办公室内,记者的采访包被强行夺走,数码相机的机芯也被取走。其后,机芯内所有内容均被删除。

  四、解决童工问题的其它具体困难
  第一,中国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远远不足,而民间劳工维权组织又很难得以建立;监察童工问题,一般由劳动监察部门和公安局、贸易发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联合行动。我举两个例子:比如,福建省泉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只有十几个人,全市劳动监察系统也只有58个人,而全市所有工商注册的企业达十万家。按照他们一般的办事速度,如果要对全市登记在册的这些企业用工状况都检查一次,则大概需要33年的时间。再比如,在台湾有许多类似于“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www.goh.org.tw)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的目的是推动反雏妓和儿童性侵害防治运动,保护少女免于性侵害,然而在中国大陆,这样的民间组织很难找到一家。
  第二,对于使用童工的行为,目前主要通过“双罚”来达到规范的目的:不仅对用人单位要进行处罚,而且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元~600元。然而,不少童工来自外省,因而对其监护人的处罚在高额车费的情况之下,变得不现实。
  第三,对“童工”身份的调查取证工作相当繁杂,未成年人本身就不像成年人那样有相关的合法证件。再者,这样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但得不到雇用方配合,往往还得不到童工本身的配合和理解。不少童工遥遥千里打工谋生,生存问题是个关键,若是被查出是童工,工资可以得,工伤可以被补偿,然而要被遣送原籍,便多少有些不情愿。
  第四,童工自身的维权力量比较弱,处理信息能力比较差,出路和希望比较渺茫和盲目,这是高成本、低质量的中国教育失败的后果之一。

▓刑事实论——兼谈高难度的实干精神

作者:杨银波 首发日:2004年11月22日

近日帮助一位贫穷的农民工死者亲属,我几乎耗尽一切精力与时间,无暇他顾。盖因该案非同寻常(母婴双亡),乃重大刑事案件,故而关于法律、文本、案例及具体沟通、配合与操作,感受至深而具体。今借《议报》,力戒空谈,而求实论。

一、钱和人
人一旦死亡,当事人双方各持一端。受害人家属除了悲痛与惋惜,更为担忧的是两点:一,能否先由犯罪嫌疑人家属预付部分钱,以应付在公安侦查阶段将由自己先行垫付的抢救费、交通费、尸体鉴定费、尸体火化费及善后处理费等;二,公安、检察院、法院能否公正办案。而犯罪嫌疑人家属担忧的也是两点:一,能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亦即可否将法律明文规定的公诉案件变为撤案,双方进行私了;二,能否想尽一切办法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取出来(取保候审),再想周全办法。倘若涉及的案件并不属于恶意杀人等性质,则受害人家属最关注的其实仍是赔偿问题,此赔偿只能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予以解决。至于判刑,大部分由检察院负责,只是在量刑上会留意当事人双方的和解程度,实际上受害人家属并不特别注重要致对方于死地或超严厉重刑。
很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犯罪后,立即通知其家属,家属随即逃跑隐藏,且久不归家。面对此种情况,受害人家属在经济紧缺上只能由自己解决,或者顶多希望公安机关负责寻找、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家属先行赔偿或付款给受害人家属,这竟然不在公安机关职权范围之内。因此,法院判决之前的相当大的费用唯有让受害人家属解决。至于能否执行或能否有效地强制执行,也是个问题。这个过程,没有人道主义精神在内。刚才一位受害人亲属向我补充道:受害人家属出不起钱,加之侦察、检察、一审、二审时间过长,这当中的费用令受害人家属“拖不起”,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整个案件很可能被不了了之,致使案件程序中断或间断。一些贫穷的打工仔或者农民,出两三千块钱都成问题,而犯罪嫌疑人家属一方却不出来见面、协商,反而可能到处“找人”、“通人情”,使得受害人家属反而成为弱势——“拖不死你累死你”,并且助长了受害人家属对国家办案机关的严重怀疑,曰“法律都是有钱人的东西”云云。

二、钱和法
唯一让犯罪嫌疑人家属先行支付部分钱给受害人家属的理由是:先支付一部分,则对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有利;否则,不利。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之中,受害人家属在请求赔偿时,有些费用根本无单据、票据可以得到,例如摩托车费、出租车费,以及某些疏忽大意尚未记录和得不到凭证的通讯费等。至于律师费,熟悉律师界的朋友告诉我:在钱方面,他们很少有良知可言。单是咨询费用,就以数百元计;而赔偿之后,律师应得“百分之多少”的计算方式,更使受害人家属为难。为此,受害人家属往往请亲友为其代理民事赔偿,几乎以“全权代理”的身份授予亲友,而亲友则一文不取,此种亲友之一便是我——杨银波。这当中,受害人家属有三点是最弱势的:一,身处异地,却不会普通话;二,不善表达,不安于场面;三,不通法律。至于被委托人,也有一个问题:面对周遭复杂环境的处理。我的诸多经历告诉我,中国的法治进程还相当之艰难,最重要的原因是法治并未得到普遍的普及和运用,取而代之的是流言纷纷和恶语连连。
我父亲有一句话:“文也不行,武也不行,事情就难办。”弱势群体在遇到重大事件时,其暴力种子是最容易生长的。杜绝其生长的东西只有两个:一是钱,二是高效率的法;钱在法之前。我越来越注意到,包括一些著名学者、教授、作家、专家在内,对于相当具体的司法程序及其细节并不了解,乃至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知之不多。这是个悲哀,也是法律本身基于中国社会复杂多变而必然深厚渊博的见证。我知道和了解一些冤案,毁灭证据是最大的问题,例如强行火化尸体或者要求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新鉴定,致使弱势更加弱势。秉公办事的公安、检察院、法院,期待的当然也是证据;然而在证据之外,受害人家属在情绪上的冲动一波胜过一波。例如尸体鉴定,在涉及药物方面,连公安法医都无法鉴定,唯有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然而鉴定时间在一个月之内,这一个月之内的时间是让受害人家属等不起的,他们连生活费都成问题,但又不知道鉴定报告的准确结论,为此不愿意火化尸体,昂贵的尸体冰冻费令受害人家属难以承受。

三、细节
倘若公安机关出面寻找犯罪嫌疑人家属,不出意外的话该家属必定由其授权委托的辩护律师陪同。受害人家属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之间的商议,几乎成为双方授权委托人的商议,所商议的内容自然是由犯罪嫌疑人家属先行垫付部分钱给受害人家属。然而必然的情形是双方在金额上讨价还价,一直降到最低。这种最低的垫付金额,含有希望受害人家属早日火化死者尸体的成分在里面,然而在《收条证明》之中不能答应这个意思,只能注明“用于善后事宜的有关费用”。受害人家属在拿到部分垫付现金之后,最担心的问题才是证据,他们担心法医鉴定搞假,如果在鉴定结论未出来之前就火化尸体,那么无法保证出来之后的鉴定结论对受害人家属有利。因此,尸体只能等到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再火化,而此笔尸体冰冻费、火化费将由已获得部分垫付现金的受害人家属付出。当然,如果公安机关再次让双方坐在一起,让犯罪嫌疑人家属再次拿出多一些的现金给受害人家属,那是最理想的。不过,这些垫付现金都将在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总额中扣除。
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要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准确、犯罪嫌疑人主观态度和行动积极,则最容易解决。作为受害人家属的委托代理人,我最期待的是在民事赔偿的过程中,尽量搜集和保留有关赔偿方面的证据,并代表受害人家属提出和商议和解的办法。昨天下午,我见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有六年律师经验),我们双方在法理上都知其内情,至于赔偿方面,唯有期待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或者法院宣判。辩护律师还必须面临与检察院之间的一场舌战,所谓“各为其主”,这是法院审理中的常规。按理说,我们这边作为原告,是与检察院同列一方,然而细观起来并非如此。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代表,主要关注的是刑事,亦即控告被告人涉嫌破坏中国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法;而我们则是作为公民的代表,主要关注的是民事,亦即控告被告人涉嫌损害公民利益、权益,触犯民法。我们与检察院、法院之间可做的最有效的沟通,是关注赔偿与量刑之间的此消彼长关系。必须说明的是,我仅仅知道程序;对于相关具体细节、语言,却是边学、边做。一切路数,皆是尽力而为。

四、体会
越是直接接触具体事宜,越是严重感到言论的基础乃在行动,也非常清醒地知道“无知 ”这两个字的适得其所。我不知见过多少侃侃而谈的人,你让他们在一天之间写上十篇3,000字以上的文章都不成问题,尽管这些文章义正词严、堂堂正正,然而这其中的道理和特色,唯有一点营养,乃至几乎是言他人之言而无个人之实论。何为实论?即“实 ”在“论”之前。我想,中国时至今日,无论政治、经济、文化、资讯、教育、艺术、法律、军事、科技、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所依赖的绝不能再是空谈或者“挠痒之谈”。仅为人而言,尚且讲个“实在”;仅做事而言,尚且讲个“实际”;至于大事业,更应讲个“实干”。我现在终于明白所谓“言论”,更准确地说只能称之为“舆论 ”。对于专门、具体的事情,我们中国确实需要精英,这种精英必须具备专门的知识、经验与技术,哪怕是一种善于应酬、善于活动的本领,也是人才之必须。我,或者更多的朋友,要大胆地承认:是的,这个事情不懂。这个“不懂”,并不简单地在于学理,而是在于实践。
我曾经接受过一次采访,命题是“中国的书生们”——我立即纠正为“中国的知识分子们”。也许在这些知识分子当中,还不乏有活跃于媒体的敢言之士,但也不过如此而已。敢言,只是一种勇气,它坚定于常识,其作用可以形成风气,改变形象,追求尊严。然而我们不能高估了它。在我收到的读者来信之中,最说透这个道理是这样一句话:“杨先生,难道竟然连你都不了解真实的中国社会?那些所谓的知识分子,有多少人是滥竽充数!”我应当首先承认,我也有滥竽充数的时候,尤其是当我面对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的时候,那种不知所措却难以推却的尴尬,令我狠狠耻笑我的无知。朋友,须知那些繁杂的细节、人际和尺寸,绝不是意气用事可以解决。一个非常具体的事情,它的难度之高远远超过100篇论文,身处这个难度之中,记者、报告文学作家尽到了部分职责,律师是一个交易符号,真正的维权主体——受害者——在挣扎!高难度的事情,由没有多少援助力量的人去做;低难度的事情,却由大量的人去竞争和参与;此民族之发展走偏了方向。

五、结语
在这里,我特别想告诉那些看起来还颇有些名气与意志的作家和学者们:如果你的实力有100分,但你竟常常表现出99分的力量,那便是你的严重失职;如果你的实力只有10分,但你竟努力表现出11分的力量,那便是你的超常成功。这句话,乃是“进步”的常理,为当今言论者所亟须。

▓关注中国少年犯

作者:杨银波 首发日:2004年11月23日

一、数据:触目惊心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中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5岁~17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17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峰。仅在1992年~2000年4月,中国法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便已判处29.2万多人,此后每年此类案件数量均有大幅度上升。试举如下四例──
(一)安徽省。据安徽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会议公布:1997年,安徽省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为22,829人,1998年则达25,221人,同期上升10.5%,且17岁以下的少年犯罪趋多。(二)上海市。据上海市海港区公安分局公布:2003年,上海市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为604人,远远多于过去几年。2003年上半年,警方抓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嫌疑人118人,较2002年同期上升44%。(三)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据南明区检察院公布:2003年,在该检察院受理的1,272件1,819人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就达154件214人,占全部案件数的12%,占全部犯罪人数的11.8%。(四)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据平山区法院少年犯合议庭公布:2000年,该合议庭共审理少年被告45人,而在1999年还不到30人。
少年犯的来源有一个重要背景:中国共有1,000多万闲散未成年人。此群体虽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均不在学,也无职业。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2003年1月公布:闲散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已占少年犯的61.2%,且多次犯罪比例高,有三次以上犯罪经历的闲散未成年人达到45.3%。闲散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其目的性、自主性、预谋性比非闲散未成年人更强。从犯罪类型上看,主要以财産犯罪爲主,排在前五位的犯罪类型依次是:抢劫、强奸、盗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杀人,也有少量贩毒案件。2003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少年犯管教所的配合下,曾经到该少管所对100个少年犯进行过一次随意性的社会调查,调查发现:100个里面,竟有71个少年犯的犯罪类型均系抢劫罪!

二、问题:何以犯罪?

1996年之前,在中国许多基层区域,少年犯问题一般交由青教办和妇联协助处理,然而少年犯罪形势却随之恶化。亦即,中国对待少年犯问题的司法程式起步颇晚,在客观上使原有解决方式愈发失效、滋生后果,这是其一。其二,自我、家庭、学校、社会的缘故——多数已处于家庭、学校、社会监管无力的状态。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统计:25%的少年犯家庭经济困难,13.9%的少年犯父母是文盲,35.2%的少年犯来自城乡结合部。犯罪比例最高的少年犯是初中肄业者,他们并没有接受完中国的九年义务制教育,却正在14岁左右——行为不良的高发年龄段——走出校门。即便他们接受教育,然而如今“大班现象”(班级人数众多)突出,压抑、僵化、高成本、漠视差生的教育遍布中国,致使他们的学业长期失败,且混身都是盲目的哥们义气。
钱、义、性,是少年犯的主要犯罪原因。他们编造谎言,犯诈骗罪,乃是由于他们不诚实;他们偷拿他人财物,犯盗窃罪,乃是由于他们崇尚金钱,贪小便宜;他们持械斗殴,犯故意伤害罪,乃是由于他们性格粗暴,爱与人争斗,动辄打骂他人。这些基本品行问题,当它处于一个欲望横生的年龄、腐败遍地的地域、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一些细小的问题就可能在一种侥幸心理之下演变为犯罪,具备社会危害、违法、有责、可罚的特征。尤其是那些生活于单亲、继亲、婚姻动荡的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他们或者离家出走,或者不与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或者在校期间经常逃学旷课,或者混迹于歌厅、舞厅、游戏厅、酒吧、迪吧等中低层次娱乐场所,或者借不当的家长教育方式进行发泄、报复,助长了犯罪之兆。
也有诸多民众针对互联网资讯之害论及少年犯问题,如暴力、色情、谎言等充斥于青少年的资讯生活之中,却完全无视虚拟空间的现实性和互联网本身的有利价值,颇为悲哀。即使能够一定程度地控制未成年上网,但当前亟须的法治教育在大多数学校仍然几为空白。例如:(一)在现行教材中,只有初中二年级一门法律基础课,而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半年讲一次法制课。这就需要编写一套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的法律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系统化、持续化的法治教育。(二)现在的法律课教师多为带班上来的政治教师,其中很多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教学方法便存在着一定的欠缺,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这就需要学校录用一批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做任课教师。(三)法治教育仅仅局限于罕见的课堂,这就需要请司法、公安、政法、综治等部门机关和法学人士、家长配合(例如组织参观少管所、开展系列讲座等),避免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脱节。

三、处置:渐进改革

1991年,中国第一个少年案件审判庭在江苏省常州市天甯区开设。除公安局、看守所、少年法庭之外,中国的少年犯再熟悉不过的是这两个地方: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在中国各级法院所设的2,500多个少年法庭上被判决的大部分少年犯,将会在这些地方接受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基本文化和生産技术教育,并从事力所能及的生産劳动。与诸多国家有异,中国没有开设感化院,而其他国家,诸如英国的博斯特感化院则收容15岁~21岁犯有应受监禁处罚之罪的青少年,矫正、训练青少年,鼓励青少年的主动精神,促使青少年自我改造。
在中国,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两年的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少年犯,以及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将被送进少年犯管教所。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爲,屡教不改,不宜留在原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或者不够判处刑罚送少年犯管教所的在校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以及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失在社会上的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将被送进工读学校。进工读学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刑事处罚。一般由学校提名,经所在公安派出所同意和教育部门审批,或者由公安派出所直接报教育部门审批。
到目前,中国共有两部关于未成年人培养、教育和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宪法、教育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许多相关规定;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已制定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它们与国家法律一起构成了中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基础。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仍旧不足以解决中国日益严重的少年犯问题。为此,专门处置少年犯问题的渐进改革在最近一两年展开,此改革将由监禁化逐渐走向非监禁化。过去处置少年犯的手段一般是训诫、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社会帮教、工读教育、监禁,现在正将逐渐增加劳动赔偿令、社区服务令、管教令、保护观察令等。
以下是我整理的近两年的地方性十项渐进改革手段,期许得以稳妥地推广──
(一)人性化审判:(1)湖南省长沙市。2002年11月,长沙市基层法院要求审判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邀请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及老师到庭参与。(2)2004年3月12日,肖扬表示:近阶段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圆桌审判”。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诉讼的主体同处一个圆桌,审判长居中,两侧分别为控辩双方,对面为被告人,被告人两侧分别为辩护人及其近亲属。(3)北京市崇文区。2004年4月,崇文区法院少年法庭重新设计装修。法庭内的布置使用暖色调,审判席与公诉席、辩护席的设置为环抱式u型结构,被告席采用了课桌椅样式摆放在中间。
(二)暂缓判决:江苏省泰兴市。2003年7月9日,泰兴市法院推出的“暂缓判决”适用于五类少年犯:所犯罪行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胁从犯、受教唆犯罪或偶犯、无前科劣迹的;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家庭有管教能力,社区有帮教网络,并有具体的帮教管束计划和措施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接受矫治措施的。每名暂缓判决的少年犯都有三至六个月不等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对表现好的可给予减轻处罚或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表现良好的可免予刑事处罚;对考验期没有悔改表现的,按其原犯罪事实和情节予以判决,必要时,可终止“考验期限”,及时作出判决。
(三)建网站、开网吧:(1)上海市。2003年10月,上海市监狱系统建立第一个对外公共网站──上海少年犯管教所《回春在线网》,少管所的七个小型网吧开通后,这里的在押少年犯在一定的管理下,可以通过网络与家人团聚,使少年犯、家长、干警、社会志愿者、专家、公众都能通过网站获得一些相关信息。(2)上海市闸北区工读学校建立主页。以上两个网站,是中国极为罕见的少年管制处网站。
(四)专业庭审:山东省青岛市。2004年7月,青岛市法院规定:未成年人案件必须由专门的法官,在专门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同时,少年法庭聘请特邀陪审员参加庭审。少年法庭应由一个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少年法庭至少要固定一名法官专门主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每个少年法庭应聘请五六名特邀陪审员,聘请的主体范围包括妇联、共青团、学校、关工委、街道、工会、青年志愿者等政治素质和知识层次较高的人员中选聘,培训后上岗。今后没有组成少年法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将被视为不合法的审判。
(五)人格调查制度:(1)山东省青岛市。2003年5月,青岛市法院委托专门人员对少年犯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确保量刑时更加准确、适当。(2)北京市丰台区。2003年7月14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向第一批社会调查员(20名)颁发聘任证书。他们调查工作的物件包括户籍在丰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地在本区,而且在本区居住三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假释就学:(1)北京市。2003年2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制定《建议对罪犯假释工作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未成年犯中的初犯、从犯、被教唆犯,罪行较轻,其近亲属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假释后有学可就的,可以建议假释。”假释需要接受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监管,这不等同于提前释放。(2)浙江省。2003年3月,浙江省少年犯管教所出台《试工试读管理规定》,对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且已过一半刑期的少年犯,在家长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允许离开少管所,回社会学工或回学校重读。
(七)社区义工:山东省青岛市。2003年9月,20多名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少年罪犯被陆续安排到社区里,从事到养老院照顾老人、打扫卫生、清理小广告、搞社区绿化等工作,在劳动中改过自新。每个少年犯每个周末做四个小时义工,一年刑期内要做满96个小时。为了保护这些少年犯的个人隐私,隐去其身上的犯罪“标签”,他们的情况被要求严格保密,只限定居委会主任、街道综治办主任、片警等少数几位承担监护责任的管理人员知道。
(八)自考减刑:浙江省。2003年4月4日,浙江省少年犯管教所47名少年犯参加自考,考试科目有法学、会计学、旅游管理、市场营销等。他们每通过一门自考,可减刑12天。
(九)狱外活动:(1)北京市。2003年10月10日,30名少年犯到中关村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参观联想、方正、时代、用友软体等企业、公司。(2)陕西省。2004年4月7日,34名少年犯参加狱外春游活动。
(十)监管令:重庆市沙坪坝区。2004年7月,沙坪坝区法院率先推出监管令,亦即: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向符合条件的缓刑少年犯的监护人发出监管要求,如果监管不力导致孩子再次犯罪,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左小青”们的快乐——读《中国不高兴》

作者:kekebar 来源:1510部落

一、
在很多年以前,我很喜欢韩寒,即使现在仍旧很喜欢他。并不是因为他是什么所谓的80后作家,也并不是因为他与某些人的网络论战,而纯粹是他的思想。你可以不认同他的思想,但是我只代表我个人的观点说一句:他的思想比起很多所谓的牛人来说是很客观很尖锐而又很正确的。
当然,很多人喜欢他,很多人不喜欢他,不过说到底与我也没多大关系,我走我自己的路,我选择我喜欢的,应该别人也没权利过问。但是总是有些人打着“道德”“科学”“哲理”等等之类的幌子对他批判的一无是处,然后批判喜欢他的人。这一点再次证明了一个道理:人怕出名猪怕壮。因为在世界的某个阴暗角落里有的人正拿着笔以肆意攻击别人为乐。
按理来说,你们拿着各种各样的幌子也没关系,但是有的人总喜欢代表别人去打幌子。前段时间那个什么CCAV的芮什么要代表世界代表中国问奥巴马问题,基本上他已经成芮代表三个了。因为总有那么一部分人想要成为代表狂,好歹都是些名人,我们只能任由他们乱代表。代表好了是他们的功劳,代表不好是我们的错。所以,当看到《中国不高兴》的名字时,第一反应是我傻了;第二反应是傻笑。世界上的某些人总喜欢代表别人,这不又有这么一群人要代表中国领导世界了。咱能说什么?
他们是口头上的,管不到,意见也到不了他们那里去。但是,还是说一句,凭啥就能代表中国呢?你们不高兴也让所有的中国人跟着你们不高兴?是不是有点太强人所难了。这就好比一个太监,你不能做那啥子事,那就非得逼一群正常的大老爷们跟你一样“看破”红尘?

二、
不同行业的人都认为自己的功劳更大,自己的作用更明显。政府官员认为决策,知识分子认为理念或者思想,军事者自然认为是军事。在不高兴的作者来看,他们的作用是最大最重要的,他们起了中坚作用。如果按照他们的提议走下去,中国真的会举世无敌,难得匹敌。
当然,这是他们的意淫。中国会怎样,他们也只能在这里瞎嚷嚷,起最重要作用的也轮不到他们。未来会怎样,他们有发言权,但是我们就当做一个P来看待。他们放了就没了,仅此而已。

三、
很多时候,我把那些左倾的小青年们简称为“左小青”。而在我看来,这本不高兴就是给这些左小青们看的。他们爱国,而且是那种极端地爱国,基本上就是只要是中国的就好,不是中国的就不好。所以,这本不高兴以它独特的非常口吻适应了那些左小青的口味。
凡是中国的就赞扬,国外的就大力批判。当然批判是那种事后批判。于是我从网上专门下载了电子版来看,从头看到尾,到处充斥着两个字:愤青。而且绝对是愤到最极端、愤到已经无处可愤的地步。从头到尾整本书的愤青腔是极其强烈的,甚至有点暴力。
想当年我也是很愤青的,动不动就乱批判别人这个不好那个不好。现在回想起来,当时自己倒是有点幼稚。别人是客观的态度,自己硬是将自己的观点加于别人头上,然后还要用武力强迫别人说好。

四、
我们总是不吝惜将自己的想法与他人分享,然后听取他人的见解以便充实自己的思想。但是这个世界上有一种人,他们总是认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但是,这种人他们并不会明目张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他们总是借用一种外力或者中介来慢慢表达自己层次并不是很清晰的思路。而且当表达出来之后还总是遮遮掩掩,说是这里的意思那里的意思。
一个荡妇,总是希望有男人来满足他的。当那个人刚刚到来的时候,她总是装作害羞地不要不要,欲要还休;当她要了一次后,就变成了“官人我还要”。不高兴恰恰如此。一开始是欲要还休,到最后就是官人我还要了。
他们已经完全不满足这一本书的容量了,因为这么点体积让他们觉得还不够,还不能完全表达他们的愤怒之情以及他们的眼光、先见之明,当然那些都是屁话。他们的预测与其说是预测,我觉得还不如叫占卜。如果改行,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占卜师,而且是很牛的占卜师。

五、
极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你极端到了一定程度就变成了另一个极端。比如一个人,我爱你爱到了极端,我觉得还不够,于是我就摧残你,把你毁容,将你杀害,天天抱着你的尸体睡,这恐怖不恐怖?
《中国不高兴》,当他们都已经开始不高兴了,开始用自己的表达去描述自己的情感的时候,其他的本来都还好。但是他们已经陷入两个极端:一是太愤,二是太抠。
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你吝啬不吝啬,你总是会讨厌那些太抠的人。特别是在字眼方面一抠到底的人。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咬文嚼字,而是抠字眼。
字里行间,永远会去一个一个字词地去发掘,好像从字眼里能够看到金钱或者其他他们感兴趣的东西。最终,什么都没有发现。于是,他们将愤怒发泄到自己的纸跟笔上面,用自己的愤怒来表达自己的情感。只是什么都没有表达出来,唯一表达出来的就只有极端,两个极端。

六、
看过一篇文章,说中国有两种爱国者——虚妄型爱国者与伪善型爱国者。伪善型爱国者,简单点来说就是他们是虚伪的假善的;而虚妄型爱国者,他们是虚拟的狂妄的,认为自己国家无所不能,从脑子里已经将自己国家的形象不知不觉中夸大。
左小青们是这种人,很多不是左小青的也是这种人。而且,《不高兴》也是这么一本书,它充斥了虚妄型的爱国情怀,让虚妄霸占人们的眼球。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他们是为了刻意迎合某些人的口味而写出这样的文字来。
他们认为西方的东西都是不值得买的,中国从西方买入完全是自讨没趣,是盲目的。是不是自讨没趣是不是盲目,我就不多说了。他们写这本书说不定是用电脑打字写出来的,而且用的还就是西方生产地惠普、戴尔之流。
只是那些看了这本书还大声叫好的人,免不了要成为这本书甚至是这种爱国情怀的奴隶。从此,更加虚妄。

七、
对于损害我们的人,没有力量就不回应,自己回去苦练内功,以期将来可以严厉惩罚他们;一旦有力量,就予以迎头痛击,叫他们痛到永远记住,而绝没有去奖励他们那些仅仅是某一次没有直接出手的同伙的道理。
我承认,《中国不高兴》是一本闲书,闲的无聊的时候看看其实也挺好的。看一下中国的某些人是怎么写愤青书籍以博得大家讨论的。有的时候我都觉得讨论这本书根本没必要,很有可能是某种“潜规则”。
但,终究,不管这本书是不是给左小青们看的,不管这本书是不是很极端很愤青,不可否认的一点是,这本书里面还有有些比较正确的观点或者思想。
按照最初西方经济学的理论,金融产业应该为实体经济配置资源。但是实际情况是,现在西方经济已经是投机取巧的金融等产业配置了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已经完全变成了次要经济体。这不得不说是西方经济发展一个始料未及的变化,甚至这变化也是导致了金融危机产生的元凶之一。
不管对哪个国家哪个民族来说,实体经济还应该是最重要的,因为虚拟经济体存在着的不仅仅是风险,还有运气以及投机性。这就决定了我们应不仅重视金融产业,更应该重视制造业。
不管如何,这本书的一些经济方面的观点,我还是很认同。这就好比我在一开始提到的韩寒,有很多人喜欢他,很多人不喜欢他。但是,存在即合理。韩寒能诞生,说明有他存在的合理性以及适应性。即使那个我很讨厌的郭小四也是如此。
其实,整本书让我最赞同的一点是:当前中国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媒体、记者的良心。
信息不对称,这已经是一个老掉牙的话题。但是即使老掉牙了,却依然存在。民众要求的信息公开始终得不到官方的赞同。上面给出的结论就是需要开会、讨论、酒席,然后继续开会、讨论、酒席,如此循环往复。起码这几年是没希望了。但是,还是想要重复,国家真的需要信息对称,不然会出一点谁也预料不到的问题的。
至于媒体以及记者,现在就已经那样了。整个媒体行业已经被糟蹋的不成样子了。我不能说是全部,但至少有一部分记者真的变成“妓者”了。去年层出不穷的“封口费”,让人们重新认识了这个行业。我们还能说什么?逼良从娼,当然与他们自己有关,与环境有关,与社会有关,这真是一种悲哀。

八、
我们所力所能及的往往经不起时间以及人们的思想。
那些左小青们终究会长大,终究会慢慢懂得很多事情。
《中国不高兴》,管它与谁有关。我们要做的仅仅是冷静思考,找寻对策。而不是如它般去愤,去泄。

▓论辩式民主:休戚与共,和而不同

作者:李对龙 来源:1510部落

在当代西方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争中,自由主义学者们普遍认为共和主义所谓的“共同善”是一个子虚乌有的东西,因为根本不可能真正形成超越于不同群体利益的、全体人民完全一致的目标与追求。对此,共和主义学者们挖掘出古典共和主义著作家马基雅维里《论李维》中的观点进行反驳:共同善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派性斗争的结果——一种公共议事会内言辞的而非刀剑的斗争——它不是以其中一方的完全胜利而告终,而是以双方各自利益的妥协而告终。

马基雅维里认为社会与政治的冲突并没有什么不好,只要它们保留在公共生活的界限内。据此,当代共和主义学者菲利普·佩迪特进一步系统地提出了论辩式民主(或称争议民主)的概念:民主的理想不是基于人民的所谓同意,而是基于政府所作所为的可论辩性。重要的是保证政府行为必须经得住民众的论辩,而不是它们必须是民众一致意志的产物。只要人民单个地和集体地对政府的决定享有永久的论辩之可能,随时都可以对可能与自己的观念或利益发生冲突的公共决策展开积极的论辩,那么这个政府就是民主的,它就是一种为人民所控制的统治形式,人民活在不受支配当中,享受着无支配的自由。

在《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一书中,佩迪特详细论述了一个奉行论辩式民主的共和国所应具有的协商性、包容性和回应性,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的宪政安排。有完善的宪政程序保障的论辩平台,自然会激发发各方群体和公民个人为实现各自诉求和维护自身利益而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这便是佩迪特所谓公民性(或称公民美德、公共精神)的实现。佩迪特说,公民性的获得不仅仅要求公共价值的内化和个人私欲的驯化,它还要求对更大群体甚至整个政治体的同化,并且获得新的和令人满意的认同。

佩迪特在西方语境下,强调完善的宪政程序对于激发公民参与热情的作用。对此联系中国实际我已有过表述:“中国民间的公共精神已初步萌芽并屡屡发挥效应。民间的公共精神诉求在向上传达时,往往受阻于上层制度的僵化和程序的缺失。但积跬步而致千里,民间的诉求不断冲击上层的僵化制度,最终迫使上层步入改革——不改必将被民意所冲垮。”由此在中国语境下我们会发现,在一个宪政程序尚不完善、论辩平台难以获得有效保障的社会环境中,是以公共精神的萌芽来逼促宪政与共和的建设的。

与佩迪特的论辩式民主相对,哈贝马斯、米歇尔曼等共和主义学者则信奉一种商议民主,以公民之间政治对话的商议性和改造性为核心。国内学者应奇先生在为佩迪特《共和主义》一书的中译本所作的序中说:“虽然包括哈贝马斯在内的共和主义商议民主观并不像社群主义那样诉诸特定伦理社群的‘在先共识’,当它仍然像自由主义那样过分强调政治目标追求上的理性共识,而没有充分正视政治活动的对抗性和排斥性特征……在一种健全的理性共识尚未形成,甚至连形成这种共识的动机都未被充分激发起来,而虚假的‘在先共识’依然未被撼动的语境中,争议民主不是比商议民主更有针对性,抑或更能够激发起形成理性共识的动机吗?”

过分强调理性共识而忽视对抗性和排斥性的的商议民主,看上去很美,但很难具有现实操作性,并且是可以被并不民主与理性的政治活动所利用的。此时虚假繁荣的“理性共识”成为遮盖专制本质的一张花哨的画皮,比如我们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今年两会期间,网上曾有细心的网友如发现新大陆般指出,其中一项获得通过的决议竟然有为数不少的反对票。但无论纸媒还是网媒,我们所能获得的信息都只是,在激动人心的热烈掌声中,该决议以压倒多数获得通过,那些反对票被完全忽略掉了。我们不禁要问,代表们为什么反对?他们的见解何在?赞成者与反对者是否进行了辩论?辩论的内容何在?民众对此是否享有知情权,并通过媒体和网络参与辩论?在宪政大环境下,我们应当鼓励对抗与排斥,论辩贯穿始终,甚至扔扔鞋子掀掀桌子也无妨,怕就怕议政者们蛇鼠一窝,一起打哈哈。

胡锦涛提出“和谐社会”的口号,至少从表面意义上讲,不可不谓是对一直以来祸患中国的“阶级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一种羞答答的超越。但“和谐”不应是“稳定压倒一切”的替代性表述,以“稳定”的口实来压死、压扁、压平一切不同与异议,这个社会也就达至所谓的“和谐”了。一个如此美妙的词汇就这样被生生糟蹋了,岂能不让人心痛!

在我看来,我们应正视宪政程序之上的社会政治活动的对抗性与排斥性,真正的“和谐”应理解为“休戚与共,和而不同”——这便是我对佩迪特“论辩式民主”(乃至对整个共和主义学说)中国化的语词意义上的解读。在“稳定压死一切”的社会政治现实面前,特别强调“论辩”的确具有重要的意义。唯有充分尊重不同的声音,各种诉求都获得有效表达,才能达至共治共生。和谐不是毫无生气的一潭死水,而是循序而行的滚滚洪流。宪政之下,公共议事厅内,各种声音与诉求共存一室,激扬争鸣,这才是真正的和谐。

▓爱是永不止息

作者:冉云飞 来源:晶报

半生经历,远不能比肩耆宿老成们的阅历丰富。然起于寒素之家,人情冷暖,世态炎凉,惨痛灾难,所历不能算少,但无一与5.12大地震带给我的伤痛与震撼相比。我虽身历灾区,感受到了巨大的恐惧,但我的亲人朋友中并未有死难者。不过,这并不表明,我对那些陌生的逝者就没有一份兔死狐悲的情感。在千年不遇的巨大灾难面前,人类的生命显得过于渺小孱弱,不堪一击。但人在这样大的灾难面前,又能重新崛起,是因为其有不竭的思想和互助的情感,有战胜灾难的能力,逐步恢复原有的宁静。

我曾经的邻居、诗人魏志远曾出过一本不错的诗集,名之曰《感动过我们的怎能忘怀》,岂止是感动过我们的不能忘怀,使我们伤痛的血泪更是哪能轻易忘记?同时,我对那些人性中的美好,也总是记忆犹新,至今仍感动着我。在大地震的灾难发生一周之际,回忆这一年参与灾后重建的经历,有许多感动和遗憾的细节,值得记载下来,以昭来者。

一:何为志愿者?

有次我和朋友们将一些药品和食品送到乡下分发,就有一位老年人问,你们是些什么人啊,真是活菩萨啊。我笑着告诉他说,我们不是泥做的菩萨,是志愿者。他问,什么是志愿者呢?我说我们也说不清楚。过了吃中饭的时候,我们为了尽快分发完毕而早点赶回成都,没吃中午饭没来得及喝水。这时他们要给我们水喝,我们当然吃自己带的水,递给我们的饼干自然也被拒绝。

后来又来一年轻人问,你们到底是啥子人哦。我就说,我们是自愿者。自愿者是啥子人哦。除了他以外,旁边还有人打帮腔也跟着问:就是,到底是啥子人哦。我就只好问他,政府工作人员来开不开会?他说,开会。又问有人讲话乃至训话否?他们说这样的情形很多。再有是否前呼后踊,跟着不少人?说是。下来有否吃喝?答曰:这样的情形也不少。我说,我们既不开会,不训话,也不讲排场,当然也不会吃你们的东西,这就是志愿者。他们似乎恍然大悟。说四川土话,包括说农民能听得懂的话,于我这样的四川乡下人来讲,都不是难事。但如果能将抽象的问题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具象化,虽然不够准确,但胜过你许多深奥的定义和理论阐释。

几十年单一的救济模式和慈善垄断,使得大部分中国人不知除了政府以外,还有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机构,也是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机构,以及单个志愿者的参与,不仅展示了许多人的爱心,而且这种直观的教育,对我们社会将来的发展有极大的好处。此种发酵作用,在公民社会的成长中将持续扮演必不缺少的角色。

二:灾民自主

对一个人的意见和想法的尊重,不只是让人开心喜悦,而且是一种合乎情理的自重。所以在我应5.12救助服务中心之请,前去为他们的志愿者培训做一次演讲时,我的题目便是《我们不是来添乱的》。我把自愿者所做的事情分为七个小类:1:救人自救者;2:需求提供者;3:见闻记录者;4:活动参与者;5:当地了解者;6:社会观察者;7:公民成长者。也就是说,我反对那种去做了自愿者和捐了款的人的市恩心态,更反对那种强行将受助者拿出来曝光,往自己脸上贴金的做法。我对那种以为自己做了些好事,便以大爷自命的人,是颇不以为然的。我列出这七项志愿者的工作当然不是定论,而是我自己的思考。我为什么首列第一条就是“救人自救者”呢?因为在我看来,我们去救人其实是为了自救,作为一个人若不去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总有道德焦虑和心灵灾难,为自己内心无愧和平安,也应该在这种大难中对灾民有所助益。

但即便你是去做志愿者,是去做好事,也不是没有方法的,更不是去盲干。社会学者刚多赛说,做好事是不够的,还必须用好的方事去做。所谓不惜一切手段达到最高目的,最终目的也会变馊。我在给志愿者做演讲时说,如果你是个建筑设计师,你当然要考虑建筑材料及房屋结构的科学性和抗震烈度,即安全是住房的第一考虑要素。这我一点都不反对,但在不违背科学和安全性能的情形下,应该尽量尊重当地民众的采光和风水习惯。风水并不完全是迷信,这里面不只是有些民俗学的因子,且并非完全没有科学道理。也就是说,房屋的朝向和在哪里开一扇窗子,应该多尊重灾民自身的习惯。不违背科学与安全是对的,但以为科学万能就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我问大家是否在清明节给自己的祖先、逝去的亲人扫墓烧纸,大家几乎众口一辞地回答:我们都要去扫墓,扫墓时必烧纸钱。我说,这就对了,从科学的角度看,完全没有作用,但我们却一直都在烧纸钱。习惯的力量是如此巨大,是因为这里面有科学无法解释的情感。

说到建筑师对灾后重建的责任与意义,我不能不说到提倡灾后重建使用再生砖的四川建筑师刘家琨、倡导公民建筑且反对中国建筑文化中“势利眼”的香港建筑师朱涛、主张因地制宜、环保易造的台湾建筑师谢英俊。他们对灾后重建的灾民自主都有相当的体认,尤其是谢英俊的实践更是令人感动鼓舞。前不久NGO组织泰山爱文艺中心的寇延丁女史赠我一盘关于谢英俊灾后重建的纪录片《轻钢生态房建造指南》,可以见出谢英俊在灾后重建房屋中的灾民自主、协力自建的理念,不仅造价低、注重环保生态、就地取材,而且易于民众自主学习和自主建造,从而使民众在某种意义上享受灾后重建家园这个过程,而不只是享受现成的房屋,搬进去住了事。不要小看这种理念,只有这样的理念,才能摆脱一般志愿者单纯做好人好事的初级阶段。真正的志愿者,就像一位颇有创造力的老师一样,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他所要做的就是让灾民学会自重自助自立,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的民治(By the people)局面,也算在灾难中开放出公民社会的幼芽。

三:无法忘记孩子们

我自己是一个孩子的父亲,我对孩子们在地震中的大批死难深感难过,愧疚不安,因此我特别敬佩艾未未、谭作人等努力调查真相的志愿者。我欣赏多背一公斤的安猪、千秋助读的徐晓在灾区建了几十年图书室的文化关怀,感佩泰山爱文艺中心的寇延丁对灾区伤残者的不懈救助。

灾难发生后有许多与地震有关的垃圾书出版,有不少是花纳税人钱财的应景和吹捧之作,我也不想花过多笔墨去批评它们。最近读到一册朋友殷波、王国平撰文,陈维摄影的《我现在的我们:“5.12”大地震都江堰幸存者口述》一书(四川美术出版社2009年4月版),对其间采录的灾民鲜活的细节,很是感慨。其间伤痛、惊悸、恐惧、同情、幽默、坚强诸种情感,交织在一起,令人欲说还休。我不是说这本书采录灾民的想法是如何的完美,但我要说这样的现场实录还是值得引起我们许多人的注意。其中最引起我注意是两个人的实录,一个是都江堰向峨乡海虹村四组村民任隆富,二是都江堰殡仪馆馆长刘良志,两者的相同点是都与死难学生有关。

任隆富作为一位乡村木匠,比较懂技术,震后第一时间赶赴向峨中学,救助了许多学生,总共救出85个幸存者。整个救援他参与五天四夜,他触目所及都是惨痛的血泪与死亡,耳朵中充溢着救命的喊声,其中未能生还的还有他的女儿任艺慧。他在回答采访者问“一共好多老师和学生遇难”的问题时,他回答说“老师总共有二十名遇难,学生(指中学生——冉注)总共有三百多名,小学有二十名”。他认为学生的大批死难,使他“不堪回首”,“我做梦的时候,他们的那种眼神是我逃脱不了的,当我看着花一般的孩子失却了生命,我说不如把我杀了来换取他们的生命!”这是一位孩子的父亲自然的情感流露。

大灾难产生了众多的死难者,殡仪馆在一段时间的超负荷运转是可以想见的。作为遇见死人较多的殡仪馆工作者,不仅能平常地看待死亡,而且大抵因为看得太多而麻木。但都江堰殡仪馆馆长刘良志说他在殡仪馆工作这么多年,从来没有流过这么多的眼泪。当整个殡仪馆的大坝子摆满了死难学生,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呼天抢地的哭声,哭得昏死过去,真是看了令人万分悲伤。“那些学生家长把死难的孩子搂在怀里,一起躺在殡仪馆的坝子上,我从旁走过,心如刀绞”,“这种场景,连我们这些久见阵仗(场面)的殡葬职工都流泪,而且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每个职工都在哭”。殡仪馆破例满足死难学生家长的要求,将几个平时要好的同学一起火化,把他们的骨灰烧在一起,从而让他们死后永远也不分开。这样的惨伤怎能忘怀?这一切到底是怎么造成的?难道豆腐渣校舍的建造者能辞其咎吗?

四:爱是永不止息

由于巨大的灾难,不少鲜活的生命,永远消失。虽然人生一世,草木一春,可有的人,未及完全开放,便凋殒在不可阻遏的山崩地裂之中。我们不仅记得血泪和伤痛,我们也记得那些不同凡响的普通人的爱。

虽然自己去灾区的次数不算少,但没有长年待在灾区第一线,因此只有利用自己每日一博的优势,在博客上持续不断地关注灾区相关事宜,以求自己内心的安稳,时常提醒自己不要麻木。除了震后一月之内所写几乎都是地震文章外,以后每周星期二我定期刊布自己编辑的《四川信息掮客周刊》,形成灾后重建的信息互动,以便捐款捐物者和下面需要救助者之间形成较为良好的沟通。灾后救助和重建,其中的大头当然应该是纳税人所养的政府来做,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民众和志愿者不可以做出自己的努力。

由于做《四川信息掮客周刊》已达50期,给需要帮助的家庭和个人略尽了些绵薄之力,结识了不少的爱心人士,我与他们有达几百上千封的电邮往来。当我写这篇文章回去搜看的时候,依旧让我感动,甚至忍不住流泪。他们慷慨的故事和绵长的爱心,会令我感怀一生。但他们并不想让外人知道他们的名字,以后写回忆录会否破戒还很难说(当然要征求对方的同意)。他们遍布海内外,来自许多国家和地方,也许有的人,我们一辈子都没有见面的机会,但我从内心里真切地感激他们。

有一些朋友表扬我做事的坚韧,其实这并非我有什么特异之处,而是因为有许多人的帮助与支持。前不久翟明磊兄因研究中国的博客到成都来,对我做一个专访,我就说,我的博客虽是我一个人在写,署的是我个人的名,但提供帮助者非常的多,你只能把我的博客看作与他们合作的结果。譬如每天有人每天专门给我校对已发博文已达三年之久,从未间断(以后会专文另说,此处只说与地震有关者),有给我提供新闻线索的,有给我提供诸种地震信息的(如锦瑟、逍遥等网友),有给我直接提供学生救助名单的,如汶川三江小学的周老师、绵竹广济学校的魏老师、作家郭发财兄等,可谓指不胜屈。

我虽然不是基督徒,但我喜欢“爱是恒久忍耐,爱是永不止息”的说法。爱不是比谁捐钱捐物更多,不是比谁的慈善行动看上去轰轰烈烈,受到聚焦的程度高,而是那些涓滴之助的爱,才使得我们的生活变得那么平凡而有质量。我曾经写过一篇《用你的改变作见证》的文章,来阐述普通人怎样以自己力所能及的努力,为自己更为社会做看得见的改变,没有比爱的坚持更有力量的了。

2009年5月4至6日凌晨一时于成都,晨七时半再改定。

▓新生命,旧伤口,地震一年后

来源:纽约时报 作者:Edward Wong

虽然才是一个四十五天的新生儿,但是桑瑞峰(译音)已经有了他的人生目标:为他死去的十一岁的哥哥寻求正义。

瑞峰的父亲说,他的儿子必须坚持看到,政府为那些在一年前的地震中失去生命的数千名学生最终承担责任。瑞峰永远也不会见到的十一岁的哥哥,就是绵竹富新二小中126名死亡学生中的一个。

桑军说“我并不觉得高兴,”,因为失去儿子的阴影依然笼罩在心头,他认为导致自己儿子死亡的责任者还没有被绳之以法,政府对这个事情还没有个交代。他说,“我今天告诉我的妻子,如果我们不能得到公正,我们就让我们的儿子去寻求正义。这个问题将成为这孩子的一个负担。”

一年前四川省的地震导致了7万人的死亡以及1.8万人失踪,如今这个地区的很多妇女都再次怀孕或生了孩子。政府的医疗队普遍提出了生育的建议,并可以对失去孩子的父母提供解开结扎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由于中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大多数家庭只能拥有一个孩子,这些孩子的死亡往往意味着这个家庭失去了唯一的后代。官员说,他们希望,地震后的生育浪潮将有助于化解许多悲痛的父母的愤怒心情,这些父母的愤怒是出于这样一个事实:2008年5月12号,这么多的学校倒塌了,而附近的建筑物却往往是依然屹立。

但是,父母们心理创伤在继续恶化,部分原因是担心其独裁统治受到任何挑战的中国政府,压制了受害父母的声音,禁止媒体讨论学校的豆腐渣工程问题。眼下到了地震一周年的纪念日,公众的关注的再次聚焦,政府更加紧张,更加努力地压制家长和媒体,让他们保持沉默,当局甚至不惜动用警力和诉诸监禁威胁。

对家长们追究责任的疑问,“政府说,‘既然你已经有第二个孩子了,为什么仍然要问这个呢?”桑先生说。

桑先生当过工人。今年1月他试图坐火车到北京去上访时被警方扣留。“我们想要告诉政府:‘这是你们的责任,这是你们的错。我们为什么不能问这个问题?”

中国政府至今还拒绝公布死亡学生的人数或他们的名字。但根据地震后不久的一份官方报导,估计有多达1万学生死在倒塌的7000间教室和宿舍里。

去年,中央政府官员宣布,将对学校建筑的倒塌进行调查,但至今也未见有结果公布。今年3月,四川省委在北京正式告诉记者说,导致学校建筑倒塌的主要原因,是地震而非建筑物的结构问题。

在今年清明节时,死亡学生的家长成群结队来到倒塌的学校建筑前,悼念自己的孩子。便衣警察也迅速包围了他们。

中共宣传部门的官员最近下令中国新闻机构只能正面报导地震有关的事物,四川省政府还明令禁止新闻单位报导在临时地震板房营地发生的妇女流产消息。因为一些地震的幸存者说,他们怀疑,那些孕妇的流产,可能是由于这些临时板房材料中含有高浓度的甲醛。

都江堰临时营地的一位姓任的女士说,她的儿媳妇去年再次怀了孕,但流产了。“还有其他许多孕妇流产,”她说。因为担心政府的报复,她不愿意透露自己的全名。她的的孙子是死在新建小学数百人之一。

都江堰人民医院那些病房里住满了有同样问题的妇女,”任女士哭着说。

去年中央政府开始派遣生育医疗专家来到地震地区。官方报纸四川日报2月29日报导说,在地震区域有接近1000名妇女怀孕。不过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拒绝了纽约时报记者的采访请求。

正在医院里的一名叫刘丽(Liu Li,音译)的待产孕妇说,她在去年冬季得知自己怀孕后,心情复杂,百感交集。

心里既高兴又不安,还有些内疚,因为第一个孩子才死不久,”35岁的刘小姐说。

像大多数死亡孩子的父母一样,刘女士从当地政府那里拿到了相当8800美元的补偿金,还有一份养老金,作为一种交换,这些父母们也放弃追究政府责任的权利。

但是,还有许多家长,甚至是那些准备再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却始终拒绝沉默了事。

在绵竹,在富新二小坍塌中失去了孩子的126个家庭中,超过半数的妇女再次怀孕或者再次生育。其中一位叫毕凯伟(Bi Kaiwei,音译)的父亲,赞扬了政府给他妻子的免费医疗保健。但是,他也说,这代替不了伸张正义。

每天,这对夫妇都会来到他们死去的女儿的墓前。他们一直留着女儿生前的几乎所有的物品,包括一个白色泡沫填充的小狗和一条小毯子。他们还把女儿的带框的照片摆在他们的板房中,他们所在的临时营地离女儿遇难的富新小学也才几百米。

“我觉得这是我们的女儿回来了,”毕先生的妻子刘晓英(Liu Xiaoying,音译)说,她说这话时,轻轻地拍拍她的腹部。“但是即使我这样来安慰自己,让自己相信这就是她了,我还是快乐不起来。心里总是非常沮丧。”

刘小姐也参加了今年1月秘密前往北京向中央政府提交一份请愿书的活动。但是中央政府官员要他们回去向当地政府递交这个投诉。而四川政府的官员却要他们打消这个念头。政府官员还威胁说,要再次拘留他。

桑先生已经在麦田旁边盖了一所新房子,取代他们在地震中倒塌了的房子。新房间的一个角落里,是一间卧室,那是他的死亡的儿子,桑兴鹏(sang Xingpeng,音译)的房间。里面整齐地摆放着他的旧照片和他最喜欢的东西--一支钓鱼竿、一双白色舞鞋和一个玻璃鱼缸。

“我新出生的儿子以后不会住在这个房间。“我们将永远让它保持这个样子。”桑先生说。

▓政权绝非言辞可以颠覆

作者:章文 来源:1510部落

昨日看到四川省发布了去年“512大地震”中遇难和失踪学生人数(5335名),这一姗姗来迟的行动令我想到很多。

四川教育厅厅长涂文涛说,这一数字是根据遇难学生家庭申请国家抚慰金和社会救助金的人数统计的,“是负责的、可信的”。

我本人并未实地调查过,无从验证这一数字是否“可信”,只能姑且相信吧!我也能理解涂厅长所谓的程序复杂导致耗时长久的说辞,但我无法理解在官方的结论出来之前,有好几位民间人士因为私自调查而遭到打压。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思维呢?难道统计遇难和失踪学生人数这个问题,是一个只能由政府垄断的专利,也是一个寻常人不能触碰的政治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来的权力优先,令人匪夷所思。川震顷刻之间吞没近十万条人命,其中不少花季学生。向社会批露每个遇难者的真实信息,树碑以作纪念,既是尊重生命的体现,也可以起到安抚痛失亲人者的作用。这是国际社会通行做法。

去年我在美国纽约乘船瞻仰自由女神像时,就见到哈德孙河畔为911遇难者树立的大块石碑,素洁的石碑上刻印着遇难者的个人信息,供家人和路过者凭吊。无言的石碑以及石碑前散落的鲜花,令我深深感受到在这个国家,普通人的生命被尊重着。

川震发生后,要求政府尽早批露遇难者信息的呼声接连不断。在政府要按程序进行此项冗长工作期间,热心肠的民间人士独立进行调查,从另一个方面帮助了政府的工作,为何不受欢迎,甚至会遭到打压?

其中的一位人士,谭作人先生最后竟然被有关方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真是令人瞠目结舌。调查并统计遇难学生人数,怎么能够颠覆国家政权?这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竟然被有机地联系到了一起。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非常奇怪的罪名。它规定: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在言论自由的法治国度,公民尽可发布各种谬论,甚至公开撰文呼吁刺杀总统、推翻政府,只要没有付诸行动,都不会入罪。

我相信,西方人大概会莫名奇妙于这样一个罪名,他们肯定不能理解某些人的思维:国家政权是可以用言语去煽动颠覆的。

古今历史上,政权的被颠覆(暴力而非和平过渡),都是因为这个政权过于残暴或者已经没落,而被另外的实力用革命的方式取代。其中,固然言语起到了一定的鼓惑作用,但最后还是得靠暴力手段。

再说,一个正常、法治有度的政权,是不应该惧怕言论,也是不必压制言论的。各种各样的言论,不同的观点,进行沟通和交锋,将凸显出主要的问题所在,代表政权的政府只需用心去解决这些问题,天下就不会大乱。

反之,一个不自信的政权,一个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去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的政权,才会压制异己的声音,从而累积矛盾,给自己的被颠覆埋下火药。

我认为,中国是一个泱泱大国,政府倡导“以人为本”,应该吸纳各方意见,凝聚众人智慧以破解国家难题,不管是在追求与国力相配的外交影响、在打开内需不足这些宏观问题上,还是在日常的微小层面,当局都应该抱持宽广、宽容的胸怀。

因此,释放谭作人先生,是必要和亟需的。不管当初逮捕谭先生是中央政府下令,还是地方政府自主,在川震一周年即将来临之际,他们都应该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了。

▓5335名学生是遇难者也是烈士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李泓冰

汶川大地震一年了。在网络和民间千呼万唤之后,政府没有食言,我们终于知道了一个苦苦追问的数字:在四川,有5335名名学生在惨烈的灾难中消失。

5335个孩子,可以充满几十个操场生龙活虎地运动;可以充满100多间教室,聚精会神地听讲。现在他们沉沦在废墟下,一任亲人呼唤:天堂中没有地震,孩子你还好吗?风来了雨来了,孩子你会冷吗?

5335个孩子,在十三亿人目光的关注中,在历史的长河中,他们永远不会沉沦。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牺牲了的孩子,已经成为共和国的小烈士——由于他们的牺牲,民族在哭泣中进步,国家在反思中提升政治文明,而人性的力量、生命的尊严正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成长。

遇难的5335名学生,始终提醒着我们尊重生命的意识。

大地震裹挟走86633条鲜活的生命,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仍然顽强地关注究竟消失了多少个孩子?那是因为,关注孩子,是人类延续生命的本能,也是文明程度提升之后的必然要求,关注孩子,就是关注民族的生死存亡,关注未来和希望。

我们经历过罔顾妇孺生死的饥荒年代。思想家顾准,曾在1959年底的大饥荒中记录下一段惨痛的历史,农村中死掉一些孩子与老人,人们不再关注,而只是在乎青壮年的生死,并非人们冷血,是为了家族与生命的延续,强劳力要比老弱妇孺的生存更为重要。在这个时候,人已经不成其为人,而仅仅是生产工具——物质的和生育的。好在这一切已经成了历史。

尊重生命是一种细腻而深沉的情感,爱护老弱妇孺,是一种高贵的教养,它凝注着我们对整个人类、整个自然界的深情,凝注着我们对生命延续的关切与祝福,凝注着我们的自信与自尊。而这一切,需要有整个社会的高度文明高张起一幅暖色的背景,这种暖色的文明又往往要建立在相当程度的物质基础之上。

因此,民间对遇难学生人数的关注,是文明程度提升之后,公民意识的自然呈现。而政府践诺公开遇难学生人数,也在尊重生命这一层面,与民间形成了良性互动。

遇难的5335名学生,始终提醒着我们对社会正义的捍卫。

众多校舍在强烈地震中垮塌,掩埋了孩子们,也震醒了一些人的良知。

是的,诚如四川省官员所称,校舍倒塌的主要原因是地震烈度过大,灾区房屋抗震标准过低。然而“自然灾害中公共建筑能否免予质量追究”,这是一个严峻的、很难回避的课题。有四川省官员公开表示,不主张追究大地震后的建筑质量问题,有失轻率。幸好,我们听到昨天同样来自四川官方掷地有声的承诺:社会上有人提到倒塌建筑存在质量问题,省委、省政府态度很明确,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建筑设计和施工确属存在违法问题的,有关职能机构将依法查处。

是孩子们的死去,让百姓关注,是否在众多事故和灾害中暴露出的“豆腐渣”工程,也有在灾区公共建筑存在的可能?而地方政府的庄重承诺,让我们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增强了信心。

遇难的5335名学生,始终提醒我们对防灾减灾意识的反思。

大地震中学校的垮塌,孩子们的惨死,让我们开始强烈关注如校舍等公共建筑的安全与质量,强烈关注它们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而且,这种关注已经付诸实践,在灾后重建中,校舍的安全已成重中之重。有建筑专家称,这一次,很多校舍钢筋的密度之大,让蝴蝶都飞不过去,能抗九级地震!

我们相信,不仅仅是在灾后重建,今后,在各地的校舍建设与维修中,对建筑质量的重视会前所未有,胆敢伸向建筑质量的黑手,会有所犹豫。因为,毕竟连共和国总理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要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灾区幸存的孩子和家长有福了!中国更多的孩子和家长有福了!共和国有福了!

遇难学生的牺牲,让我们从灾难中收获了公民意识觉醒与制度性反思的阶段性成果。让我们酹酒临风,向废墟中的孩子们承诺:我们会继续努力,让你们的心不再寒冷,让你们的弟弟妹妹不再担惊受怕。

▓不追究地震建筑质量的“共识”从何而来

作者:默客 来源:红网

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四川省政法部门对“自然灾害中公共建筑能否免于质量追究”这一命题,在法律上已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大地震中建筑物垮塌引发的赔偿问题不适宜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几乎已经成为当地政府部门的共识”。四川省司法厅长刘作明并不主张追究大地震后的建筑质量问题。原因之一是,除了高强度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之外,大规模校舍垮塌的问题出在建筑设防标准,规范存在不足,这就不是哪个人的责任。(5月6日《羊城晚报》)

诚然,校舍、医院等公共建筑垮塌的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建筑设防的标准,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管、验收乃至维护等一系列繁琐而复杂的问题,甚至其中还可能涉及工程腐败的权力寻租等形而上的问题,要调查清楚不仅需解决技术难题,还需克服重重阻力的政治智慧和勇气。而追究责任,从来都是困难的。何况,这“不是哪个人的责任”,牵涉面广,自不待言。然而问题再复杂、困难再大,也不是不追究的理由。

实际上,对于垮塌校舍等公共建筑的质量问题,政府曾经作出郑重承诺。我记得,在地震发生后不久,鉴于公众和媒体对垮塌校舍建筑质量的质疑强烈,有关方面表示将请专家进行详细调查,称如存在豆腐渣工程和腐败问题,将予以严肃追究。但是,盼星星盼月亮,地震都快一周年了,依然未见权威的、独立的详细调查报告出炉,尽管有关方面曾经向媒体表示,“都是地震惹的祸”。但由于权威、详细、独立的调查报告始终未见公布,故官方结论欠缺说服力,依然让人存疑。在目前尚不能排除其中存在“人祸”因素的情况下,“不该追究建筑质量问题”的表态显然不恰当、不严肃。这不但无助于消除要求“追究公共建筑质量问题”的民间情绪,相反还会激化这种情绪。

在法治国家,一切利益纠纷几乎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但让人惊讶的是,公共建筑垮塌问题的独立调查和责任追究没有任何进展,通过民事诉讼索赔的法律途径又被堵死了,而且这“几乎已经成为当地政府部门的共识”。不过,这个所谓的政府“共识”又从何而来?

“共识”是什么?简单地讲,是指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的人所寻求或达致的共同的认识、价值、理想。寻求共识,或共识的形成其实是不容易的。这取决于不同利益、不同阶层的复杂程度和多样性。共识的形成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博弈,甚至还须经过时间的沉淀、积累和检验。

据此,对于这个不追究建筑质量问题的所谓“政府共识”,笔者存有诸多疑问:政府共识是如何出笼的?其依据是什么?政府共识是否经过了深入讨论和各方的博弈?是否出自于小圈子决策乃至权力者的决断?“政府共识”是否跟公众诉求吻合?如何实现政府共识与群众诉求的对接?按照公共治理常识,政府共识和施政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那么,所谓的“政府共识”是否符合和体现了公众的意志呢?在程序上讲,是否经过人大乃至全民的讨论和博弈呢?倘若“政府共识”与公众诉求相背离,且不合程序,政府共识还具正当性和合法性吗?……

如果在这一系列问题上,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和明确答案,就将所谓的“政府共识”强行加诸于现实问题和民众切身体验之中,显然是难以让人接受的。事实上,这简直是对常识的颠覆和民意的强奸!“政府共识”不过是掩盖问题和推卸责任的漂亮藉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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