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刊║2009/05/15
壹刊:http://2yb.blogspot.com 作品:http://wwwone.008.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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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刊(One Magazine)本期目录
01.反诉索赔“名誉权”的非正常官员…………………作品选0048
02.强奸幼女:一个激起民愤的焦点……………………作品选0049
03.蹂躏幼女:权力魔掌之下的惨剧……………………作品选0050
04.都江堰震后印象——纪念5·12大地震 ………………1510部落
05.地震采访和杭州飚车……………………………………1510部落
06.炫富仇富,不能不正视的社会鸿沟…………………中国青年报
07.该关心的和不该关心的…………………………………新浪博客
08.为什么总是让幼女很受伤………………………………山西晚报
09.有多少人同情“娱乐致死”的干部…………………中国青年报
10.以公民责任应对甲型H1N1流感升级………………………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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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为非赢利性公益杂志,当中所言谨供参考思索
◎创刊:杨银波[独立作家],2008年五四青年节创刊
◎宗旨:以公民之力,推动维权公益,追求民主自由
◎备注:转载须注明作者及原载媒体,关注堪比同行
◎公告:自2009年4月29日起,连载《杨银波作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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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一]个人的刊,一个[人]的刊║
║刊║║一种热血的刊,一种奋进的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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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索赔“名誉权”的非正常官员
作者:杨银波 首发日:2005年3月28日
诸位知道,名誉权的官司由原告打起来成本很低,如果这当中没有争议金额,那么这样的案件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案件一样,诉讼费只有50元到100元。在特别关注名誉权案件同时又非常知名的中国律师之中,浦志强算是很出色的一个,他代理的陈桂棣等被诉名誉权纠纷案等,这些官司打起来,他的辩词总是显得格外精彩,却也让我们这种人对如此案件(恶人先告状)的大量存在而感到黑白颠倒。就像我朋友最近接到的一份《应诉通知书》一样,他们只能丈二和尚摸不着脑袋:“我还没到法院告他呢,他反倒告起我来了!”昨天整个下午,我都在为这样荒谬的现实而在外昏昏游荡,接到电话的赵达功也不由得对我感叹:“当官的要名誉权?那些煤矿工人、底层农民的名誉权又找谁要?真是胡扯!”
在现代法治国家之中,包括官员在内的公权力人,即代表国家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如公务员、司法人员、政治领袖、军人和警察等,他们的名誉权都被限制得比一般人少得多。为防止公权力过大而沦为暴虐的工具,社会监督力量必须对其权力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如舆论监督、言论监督、信访监督、新闻监督、司法监督等。公权力人为了履行职责,不得不放弃某些权利,并公开或必须被允许公开一些必然涉及到名誉的内容,比如:公开私人财产状况,公开私生活中某些不当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公开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活动及家庭生活。只要公权力人的住宅没有受到非法侵入或侵扰,家庭生活和正常私生活没有受到监听、监视,正常婚恋和夫妻生活没有受到干扰,正常通信自由没有受到侵犯,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项没有受到侵扰,那么其它必然涉及到名誉的活动、行为、隐私等所受到的侵害,都被视为非常正常且合法的监督。
在此方面,中国无疑是落后的。新闻披露,批评家评论,公民检举、控告、揭发、信访、上访、散播等,他们都最容易在名誉权案件之中被列为被告。若是遇上官员起诉的,原告败诉或被告反诉胜利的,都是寥寥无几。情形最多的,是大多数官员根据《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起诉反腐败公民。非常明显,新闻媒体、记者、作家及其他反腐败公民拥有比官员少得多的信息资源、调查权力和调查能力,在信息不透明的大环境之中,没有任何一个信息反映者能比当事人(官员)了解得更多,因而必然存在失误,这是个客观现实。更深层的原因是,官权大于民权和媒体权力,司法对前者存有偏袒,对后者存有忽视,在首先就不公平的两方地位之中去主张公平,实际上加大了后者的诉讼成本。
从法律意义上讲,官员既然作为民事诉讼参与者,因而其身份只能是自然人,与普通公民必须别无二致,这是其一。其二,也是从法律意义上讲,官员的党务和政务活动(即公共管理活动)受到批评,不受民法上的名誉权保护。其三,从立案条件上讲,官员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这些都必须要有证据,并符合《证据规则》。然而,在我见过的一些名誉权案件之中,官员竟能非常顺利地立案,法院向被告寄送《应诉通知书》时,连证据也不同时寄来。本来是“谁主张,谁举证”,却成了让被告来举证,官员的逻辑是“我要告你,但必须由你提供‘我凭什么告你’的证据”,等于是让被告自己告自己,这是个“你心里很清楚我为什么要告你”的霸道逻辑。或者假设官员起诉时确实向法院提供了证据,那么法院为什么不把证据复印件向被告寄来?作为被告,他们不难顺理成章地认为“法院和官员是一伙的”,“司法成为民众监督的杀手” ,使《宪法》第35条、第41条等关于公民监督权利的条款形同虚设。然而被告遇到的问题远不止这一些,他们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却还要耗尽难以估计的诉讼成本,甚至更可能是在耗尽诉讼成本之外,再加上荒谬的赔偿成本。
作为被告,他们首先要考虑这样七个问题:(1)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是否夸大、片面不全等问题。(2)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对方是否也存在过错。(3)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否与自己的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自己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或者是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过失。(5)原告所说的损害是否真实有据,其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6)是否有必要要求鉴定、勘验。(7)是否有必要提出反诉。这里我特别想提出问题之(4)。因为即使在西方,原告也必须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也就是要证明被告明知事实虚假,或漠视真伪地作出行为,而中国的官员却多是在起诉状中写上“被告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个“目的”为什么不可告人?就算存在这些“目的”,但那些“目的”是不是真的与被告的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好比一个村民检举村干部,其目的难道就是要搞垮他并取而代之?就算他有这样的目的,村干部毕竟要通过民选(党支部干部要通过党员内选),民选这种村民当干部,一定是与检举有因果关系的吗?难道村民面对村干部腐败可以置之不理、忍辱偷生?我们不妨再以公民检举官员腐败为例来阐述。
中国有检举,却没有《检举法》;就像中国有监督,却没有《监督法》。目前可供运用的具体法规、规定,主要是新的《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工作条例》、《控申条例》等规定及高层通知。新的《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这是敦促公民走法律途径的条款,本来用意可佳。但对于所有的检举人,目前法规几乎都有一点值得注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摆在检举人面前最大的问题是“诬告”。诬告是有意捏造材料,无中生有,以陷害他人为目的的检举、控告;而错告则是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了解情况的局限性和看问题的片面性,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的行为。
名誉权案件的关键就在于这两点:事实是否歪曲、捏造;假如失实,是否出于故意(恶意)。那么作为被告,就必须首先去证明事实确实存在,进而考虑反诉;然后才退一步考虑假如失实,却并非出于故意。还有一个问题也很值得留意,那就是检举行为的扩大化:散播。这包括散发检举材料,新闻媒体报导,以及向互联网、境外媒体传播。不少官员会抓住“境外媒体”这四个字大做文章,把公民的监督权上纲上线到里通外国、勾结敌对势力,从而为自身的腐败事实做掩盖推脱,转移问题的真正实质所在。我们不妨假设,假如公民检举的情况属实,哪怕用了一些言辞过激的字句、语言,然后被境外媒体报导,又会怎样?这个问题往往又与“党和政府形象被破坏”相关联,殊不知却未把 “究竟是谁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的问题查个明白。而且即便是公民确实在客观上 “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那么又是否违法呢?违了哪个法、哪条法、哪款法?何况在一个信息高度发达、媒体几无国界内外之分、反腐败被视为国家头等大事的时代,反腐败信息的传播早已司空见惯,并成为人民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则散播行为的本身乃是何等合情、合理且被广泛认同!
有的公民检举腐败官员长达数年之久,非但未获得彻底解决,反倒最终成了被告,这个荒谬的事实连处理信访的纪委、监察、信访、政府、党组织等也有责任。纪检部门规定:“在实施信访监督时,必须严格掌握其使用的范围,不能将群众反映的明显构成违法违纪,且有具体线索的严重问题用于信访监督,对这类问题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在信访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报领导批准后转入立案调查。”这里的“查处”、“立案调查”,本可以由公民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后进行,但为什么大多数人不会选择这样做?这是因为:第一,诉讼成本太高;第二,搜集证据的权力、能力缺乏;第三,对司法本身不信任;第四,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害怕实施打击报复行为者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公民心目中最理想的反腐败模式,是成本低廉、有安全保障并最终成为公诉案件的模式,也就是说,由检察院代表国家作为原告起诉官员,由公民作为证人和旁听者。
导致问题进入过激化阶段的责任人,不但有腐败官员本身,还有监督查办不力、公开信息不力、协调沟通不力的各官方机构、组织及其负责人。问题一旦过激,本身法治观念不强、证据意识不浓、人力资金资源缺乏的公民会选择怎么做?选择法律途经,花钱寻求律师、法律援助处人士做代理辩护律师?寻找那些仍然害怕遭到打击报复的证人做法庭证词?官员轻而易举地花费一点小钱就立上了案,而公民却要耗费大量资源去应付自身作为被告的案件,而且还无法通过足够的权力去获得被官方保管(而且还很可能颇有疑点)的资料文件作为证据,他们对于法院只能是“不是你求我,而是我求你”。此种状况,绝不仅仅是名誉权案件的法律体系本身的问题,而是反腐败公民缺乏法律保障和缺乏资源支持的问题。我们不难愤慨地看到这样一种事实:一个拥有资金上千万的官员,以极低的成本,运用法律去状告那些每月只有几百块、千多块同时又在各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的检举公民,并且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名誉损失100万或者200万,而后窃喜不已 ——“看你们以后还敢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
我想请问这些非正常官员及其背后支撑于他们的非正常公权力人:你们究竟是在运用 “属于谁”的法律?你们竟然也知道“名誉”二字?你们的“名誉”索赔对象是不是找错了人?你们的“名誉”是在法庭上连法律术语都不会讲的屈指可数的被告那里,还是本应处于你们公权力之上的数以千、万、亿计的人民心中?
人治啊,多么令人深恶痛绝,却又噤若寒蝉!
▓强奸幼女:一个激起民愤的焦点
作者:杨银波 首发日:2005年3月14日
幼女之被强奸,不单是当前的焦灼问题,也是历史的焦灼问题;不单是中国的焦灼问题,也是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的焦灼问题。即使是从中国刑事案件的历年司法实践来看,这个问题亦可谓敏感、且须慎重的了。
自1949年之后,中国第一次对此问题感到极为严重的一刻,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严惩强奸幼女罪犯的指示》的1953年2月20日。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综合了天津、北京、西安、南郑、上海、南京、重庆、梧州、番禺、信阳、广州、迪化等12个城市的部分材料,证实了强奸幼女案件的巨大数量和严重程度;仅天津市1952年6月至9月发生的此类案件,其被害儿童就达数百人。然而建政之初对于这类案件的认识,却是更多地指向罪犯的历史、出身及政治问题,如特别针对反动军官、兵痞、流氓、帮会分子、反革命分子等,将之归为“思想反动、生活腐化”的典型,归为“国民党长期反动统治遗留下来的旧社会污毒”。
50多年过去了,强奸幼女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并成为传媒界争相报道的重要社会新闻。在前些年影响特别恶劣的“禽兽教师”浪潮的基础之上,近年的一批官员(尤其是执法者)强奸幼女和一批罪犯强奸幼女致死的恶性案件被不断披露和挖掘,自此,这一问题已不再那么愚蠢地被视为“历史、出身及政治问题”或是什么国民党所致之类,而是作为一个特别焦灼的社会问题被铺展开来,以至于我今天著此文章,想要深刻地指向我们这个社会存在的危机及其心理。这些问题所涉及到的,我认为不仅是法律本身或是犯罪者本身,另有考虑社会背景、社会条件、权色、教育、女权等的必要。
(一)激起民愤的缘故
从国家的立场来看,强奸幼女危害的是社会秩序,以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从媒体、伦理、教育、政治等角度来观察这个问题,那么下面这六种情况则是最易激起大范围民愤的,包括——
一,强奸幼女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性器官严重损伤,沾染性病,精神失常或精神病,致重伤,致自杀,致死亡等;二,强奸幼女多人,或者轮奸幼女;三,用强暴、虐待或其它残酷手段强奸幼女;四,逼迫、引诱、组织幼女当童妓;五,幼女年龄过小,或受害前本身境遇就十分凄惨;六,罪犯具有特殊权力身份或教养身份,比如官员、警察、有权有势者的亲属、教师、家长等。
对于这种民愤,不仅是传统道德使然,更有对中国保护幼女体系的深切担忧,甚至还有对公权、特殊关系等方面的严重质疑和警惕。
幼女,一般被视为未满14岁的女性,但在历史上这个区分标准有过更为准确的解释。 1957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该总结说:“各地人民法院确定被害人是否属于幼女,根据被害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程度等方面来衡量。……凡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不论是采用什么手段,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是否抗拒,原则上都以奸淫幼女论罪。……法院对个别虽已满14周岁,但发育很差、天真无知的,也以幼女看待。……至于个别幼女虽未满14周岁,但身心发育早熟,确系自愿与人发生性行为的,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如果男方年龄也很轻,双方确系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最新的法律解释,则是未满14岁的幼女自愿与之发生性行为,便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这实际上达到了两种客观效果:一是承认现在的女孩发育早熟,涉及性方面的信息、知识(乃至经验)明显增加,“学生妹卖淫”、“童妓现象”存在等;二是为嫖幼女提供了一个非常荒谬但又十分无奈的法律保障。因此,去年高法对这一问题的最新解释受到空前质疑,就完全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了。
在黄潮冲击、男权主导、成人主流的中国,幼女在性方面受到侵害、威胁、强迫等,都有其社会背景作为辅助才能达到。在一些门户网站,专门开设着“处女专题”,并暧昧地称之为“一种特殊而不可释怀的情结”,这也是从侧面暗示着幼女可能遭遇的社会噩运,成为男权占有欲的牺牲品。当然,客观地说,幼女对于当前这种社会背景所持的心理、认识和防护预备,也影响着其噩运发生的可能性。
(二)令人震惊的恶性案件
上个世纪50年代初,中国曾有过这样三起大案——
“天津赵汉城案”:赵汉城先后强奸八岁至14岁幼女十人。“番禺陈天芬(教师)案” :陈天芬先后强奸八岁至12岁女生六人,污辱蹂躏女生24人。“上海刘承福案”:刘承福先后污辱蹂躏五岁至13岁女学生74人。在当时各地案件之中,受害的幼女年龄最小的仅有三岁!
仍然是50多年过去了,连3岁幼女都不放过的罪犯仍然存在,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列为督办案件的“11·14案”就属此类。其简要案情是:2004年11月14日10时,贵阳市云岩黔灵公园一名女清洁工三岁的幼女,被一名年仅15岁的外地流浪少年挟持到麒麟洞附近强奸。而至于番禺陈天芬那样的“禽兽教师”,我就不想多列举了,实在是“汗牛充栋”,以至于教育部门都要向人民教师颁布新的教师道德准则,如同教小孩子一般,告诉他们不要对女学生如何如何,真可以说是中国的奇世一景。
天津赵汉城、上海刘承福那样的人也仍然存在,最近的相似案件是福建省诏安县西潭乡山河村78岁的“沈恶卜案”。自2003年上半年到2004年5月期间,沈恶卜以金钱引诱14名幼女到其家中或村里的旧祠堂进行奸淫。在被强奸的幼女中,年龄最小的只有七岁,最大的只有13岁,都被多次奸淫,最多的一个被奸淫过17次。而每次他给受害人的钱,则是0.5元到5元不等。
内心阴暗的人,常以“老牛吃嫩草”为窃喜,但作案者本身却有着更为微妙而危险的心理,那就是人生的一把赌注。老者如78岁的沈恶卜,小者如上面那位15岁的流浪少年,皆是对社会与人生的一场所谓“弥补”。然而我们也仅仅看到这一些,却容易忽视作为受害者——幼女——的反抗,并最终成为一种压抑内心痛苦、蓄意已久的报复,2004年四川“6·17案”提醒了我这一点。
四川“6·17案”乃是65名师生就餐中毒的重大刑事案件,案发于四川省曲靖市会泽县乐业中学,而涉案人竟是年仅17岁的该校临时工龚某。由于龚某以前曾被该校食堂承包人杨某强奸,但由于胆子小,又没有任何法律意识,她既没有告诉亲戚朋友,更没有向警方报案。但自那以后,龚某就打算找机会报复杨某,并最终选择在2004年6月17日向杨某承包的食堂投毒(后经检验,所投之毒含有毒鼠强成分),想让杨某“不好过”。
结果经法医鉴定:在中毒者之中,有二人构成重伤,二人轻伤,另外49人为轻微伤。由于龚某不满18岁,最后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监护人被同时被判令赔偿民事损失209,169.42元。上面特别提到的龚某被强奸后“胆子小”,比如怕羞耻、怕被报复等,这些顾虑实际上就是“6·17案”埋下危机的前期种子,只是我们低估了她被凌辱之后的那种报复手段竟是如此狠毒。这是血的教训,却很容易被一种侥幸心理所战胜。
(三)结语
我本打算将此问题继续延伸,谈及“权力与欲望的魔掌”,以及“权力操纵下的黑社会与幼女的悲剧”,但因篇幅有限,也就点到为止。但我始终认为这个问题最终的深度,绝对超过你我任何一人的想象,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犯罪的土壤里埋藏着更为疯狂的犯罪种子,而被这些隐藏甚深的危险所包围的幼女却是大多不自知的。甚至即便是我们自己,也在社会的耳濡目染、熏陶传递之中,忽视了对自身隐性罪恶的解剖。
处世练达的人,洞析勤奋的人,也有视之为“存在”、“正常”、“见得多了”的,其实仍是一种被现实包围而形成的冷漠与世故,价值很有限。好奇心重的人,欲望的成分多一些,对犯罪心理了解严重不足,更缺乏对社会背景及其趋势的深度掌握和探索,不能透视问题本身,更看不到问题背后的问题。纯然的道德、法令更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至于“中国性落后”之类的声音,更是连“性”这个对象都没搞懂。总而言之一句话,我希望诸位不要流于问题的表面。
最后,让我们听听一个被派出所协管员和村民强奸长达七年、并患上尖锐湿疣的女孩李红玉(化名,现年14岁)的一些话,这些话源自四川《生活快报》2005年1月11日的真实记录。因其真实,我为之而深深颤动,故记之于此——
李红玉对记者说:“我被强奸时,正在读小学一年级,事情发生后,两人经常威胁我,我特别害怕。现在仍然十分害怕,就是在法庭上见了他们两个人,我还是会害怕,我肯定不敢当面骂他们……”
李红玉对律师说:“两个人每个月都会找到我,强奸我。七年中,他们每人强奸我都有几十次……”
李红玉对母亲说:“妈,我不敢说,我怕他们杀了我……”
▓蹂躏幼女:权力魔掌之下的惨剧
作者:杨银波 首发日:2005年3月16日
按一般的理解,未满14岁的女性即称幼女,这个一般化的理解是个法律常规。但就社会伦理而言,未满16岁的女性被强奸、猥亵,皆可被视为非常蹂躏之惨剧。当权力与如此非正常的欲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种权力之下的欲望便会蔓延,而寄托于这种欲望的权力也成为公害。同样的道理,任何权力践踏私权,那么这种权力就是公众之敌,必须得以遏制,并予以声讨和严厉惩治。
在我们这个社会,暗藏于隐蔽的地方对他者进行窃取、占有、报复的心理是藏得很深的,周遭限制、教育观念、社会伦理、国家法制等,都对这种侵略性的心理进行着钳制、压抑,或曰制约、约束。但当这些制约逐渐失去力量时,不善于自我约束的人往往因仿效、参与乃至倡导这股腐败的气息,从一个小小的坑窝陷入罪恶的汪洋大海。非正常的权力和权力的非常化,就正诱导着这些罪恶的产生和加剧。
权力主义者从另一个侧面来说,他们也是弱者。他们的弱势在于避免丢失权力却又必须受到牵制,若是强有力的监督力量真的渗透到他们的内心深处,那么这股强烈的恐惧感就会导致反弹,亦即以眼还眼,所以他们的敌对心理比一般人要强烈得多,因而也比一般人冷漠和孤僻。这些人的皮与肉已经分离,只剩下长满毒汁的肮脏人壳;牺牲者的心脏,被涂满仇恨、绝望和无助。而幼女,则成为他们的牺牲品之一。
我举四个我搜集的实证案件:2000年6月17日,湖南省江永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蒋兆国,强奸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中一年级女生欧某。2001年5月31日,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再次强奸不满14岁的陈某。2003年3月17日,重庆开县工商局干部邱某,强奸年仅15岁的汤锅店服务员邓某,致其阴道内大出血,阴道后壁撕裂,于2003年5月22日治疗无效死亡。2005年1月9日,辽宁省辽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富龙被以受贿罪、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富龙强奸幼女二名,并造成一名不满14岁的幼女怀孕引产,又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嫖宿多名幼女。
这四个案件,都有其极不寻常的观察视点。
“蒋兆国案”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判了此人五年徒刑,备受质疑(对比提示——“乔德贵案”:2003年8月1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假冒警察强奸年仅12岁幼女的乔德贵八年徒刑)。第二,蒋兆国是一个特殊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侦查和反侦查能力,此人在案发到二审一直否认犯罪事实,并串供、请人作假证,给调查、侦查、审理案件带来很大的难度。
“陈长春案”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只判了此人三年,备受质疑,连《新京报》2004年5月2日都以《福建一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少女被轻判:现官场乱局》为题。第二,陈长春的权力来源有严重问题,此人曾在短短八天之内,从民警被提拔为派出所长,然后从所长被提拔为公安局副局长。第三,此案引出了周宁县的官场裙带关系,“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的县委书记林龙飞被“双规”,法院院长江祖玲、副院长陈木森被党内严重警告,主审人、刑庭庭长阮金钟被开除党籍。
“邱某案”也是一个仅被重庆开县人民法院判处五年短刑的案件,这与“强奸15岁少女致其死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严重不符。然而在死者邓某的鉴定书上,却这样写道:“在风湿性心脏病的基础上,阴道严重损伤大出血,感染导致化脓性全心炎,引起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其阴道大出血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诱因关系。”这个鉴定结论值得质疑。另外,“邱某案”还有两个令我十分重视的问题:一是小姑娘邓某本身是个童工;二是邓某的死与刚当上汤锅店老板的下岗工人张某、向某有着重大关系。
张某、向某先是问邱某想不想“耍小姐”,邱某欣然同意。两人便让新来的服务员邓某去陪邱某,邓某断然拒绝了两人的要求,并回到寝室躲避。然后才是强奸事发。作为一种巴结讨好县级工商局官员的手段,两名下岗工人所做的,实际上就是一笔权、钱、色的交易。我们不难假设,假如邓某未被强奸致死,案件捂得严实,那么邓某所要继续面对的,绝对是更多个像邱某这样的人。她既会被当作该店经营的棋子来摆布,又会成为名副其实的童妓,这个身份是比“童工”更残酷的锐变。
“富龙案”是以上诸案的升级,它几乎涵盖了一切我们应该想到的同类案件特性。在辽阳这个城市,其官员犯罪远比周宁县这个国家级贫困县来得复杂,这也是富龙与陈长春两个公安局副局长的客观差异所在。媒体对“富龙案”的回应也要远比“陈长春案”来得激烈,就连官方《东方新闻网》在同一篇报道之中,也两次发出怒吼:“这富龙,就是一个人间恶魔!”但公平地讲,富龙是越陷越深的社会畸形儿,而陈长春则只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官场投机分子。
富龙的人生经历,包括他从军人、民警到刑侦支队队长、公安局副局长的过程,都要比陈长春走得更艰辛、更踏实。据悉,此人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之中,曾经多次出生入死,立功受奖。富龙是权力的牺牲品,权力主导之下的欲望又使此案涉及的一批幼女成为牺牲品,而部分幼女则成为颇有流氓气息的商人和另外一些幼女的牺牲品。整个案件之中,两名甘愿与富龙同时上床、被轮流奸淫的13岁幼女,耐人反思。而富龙从对黑道哥们言称“再说我怎么能出去找什么处女”,到主动给女商人李晓菊打电话,让她给他提供处女,这就是当时48岁的富龙对“应该很好地享受一下了”的心理逆变:心旌摇曳,而后成魔。
有一个人以事实诱导(或曰训诫)了富龙,这便是辽阳市银河工业制版公司董事长吕宗大。吕宗大在2000年连续奸淫了八名12岁到15岁的女学生;而且被沈阳市大东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抓获时,此人正在一家宾馆强奸年仅13岁的李某。“吕宗大案”性质恶劣,但经其策划,富龙、吴忠凯(主管经侦和税侦工作的副局长)、赵克慕(刑侦支队队长)等七名司法人员以及辽阳市农村信用社木鱼石营业部主任张宏等人通过联合工作,将此案不了了之,这才有了黑道哥们对富龙讲的那句名言:“吕宗大玩了八个小姑娘都没事,谁敢在你身上问罪?”这是富龙罪恶的先兆。
但我们也应该知道,任何一件事一定要有足够的契机才可能成为事实。以前我们经常把幼女之被蹂躏,归为她们无知、无助,这其实是一种不全面的理解。甘愿被其奸淫、甘愿被其摆布的幼女,在这个案件之中,在今天中国的一些初中、高中、中专,仍然存在。而这种存在,对于纯洁的同班女同学、同龄女性朋友而言,则是潜在的危险。我们曾看到过这样的极端报导:因为嫉妒同学是处女,便逼其卖淫,或者残酷陷害其人,当然也或许因此得到一些利益。所以在“富龙案”里面,才会有甘愿被奸淫的小铃问同班同学小丽:“你卖不卖处女?可以得到几千元钱。”
而该案之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女商人李晓菊,便是这种少女病态心理的扭曲的成人化、社会化、商业化和手段化。这只黑手一旦伸进校园,那么这个校园除了可能产生惨剧之外,也可能出现暗娼。前几日,曾仁全兄写了一篇《学生“网上卖淫”调查》,写得很逼真,女学生的这种迎合之态,既有其特殊的个人、家庭原因,又是校园被社会腐败气息所渗透的结果,而目前不少“小年轻们”这股不正常的浮躁气息就是其表现之一。这种浮躁,极容易被江湖老手“李晓菊们”手捉为棋,百般利用。
关于权与欲的追问,其实本可延伸得更远,实在是难于止笔。
如震惊河南的“警察组织卖淫、强奸案”即是一例。在该案之中,警察作案时间长达八个月(2000年8月至2001年4月),有20多名女性被招募、雇用、强迫等手段组织卖淫,受害者包括一些被逼迫的少女在内。罪犯之首——河南省新郑市城郊派出所警察崔要东,竟曾如此组织卖淫:此人以调查卖淫案为由,到郑州市春都饭店内将女服务员张某带至派出所询问,并诱惑其卖淫,被张拒绝;当晚,将其带至家中,将张某强奸。然后又把郑州市味美思店打工女青年何某传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办公室里将何某强奸;次日,将其送到“港妹”美容美发店,迫使其卖淫。
这个案子若是细致剖解开来,则我们会看到:权与欲已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式的强迫性的色情交易,这批女性的处境实际上就是当代“性奴”——而且竟是被警察组织之下的“性奴”!这种残忍的现实,居然成为我们今天这个社会的真实一面,已是足够讽刺的了。
▓都江堰震后印象——纪念5·12大地震
作者:李野航 来源:1510部落
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这是阴雨绵绵的一天,天地被一片愁云惨雾所笼罩。我从都江堰市客运中心一下车,便强烈地感到这个城市已经彻底地不同于往日了。我听见路边一个小伙子说:“美女都他妈压死完了,今后找婆娘咋办!”
李冰父子的雕像仍然巍然地矗立在那里。这座雕像的作者是我的一位父执,据说他多年前正是因为在这个雕塑作品的版权问题上和人怄气而去世的。我当时不明白为什么一个雕塑作品的版权为什么对作者那么重要,现在想来,就不足为奇了。个人是要死的,一个城市也会毁灭,然而作为一个城市的象征的雕塑,却有着超越生死成毁的生命力。必死的人是需要用不死的东西来延续自己的生命的。
出车站沿途走去,一路上都是遍布冰裂纹的建筑,看起来如糕点一样地酥脆。人过其下,不免有些战栗。大多的店铺皆关上了卷帘门,我看见一扇卷帘门上写着“闯入者杀”的字样。在一排低矮的砖瓦店铺的一家店铺仍开门照常营业,估计是生意太好的缘故,走进一看,是卖花圈、纸钱的。
路边一些空地上正忙碌地搭建着帐篷或用起重机掉运着覆盖帐篷的巨大的拱形遮蔽体。沿途还有许多医疗救助站,灾区的气氛,迎面而来,让人心情沉重得透不过气来。
再往城里走,我看见了一些完全垮塌了的楼房的废墟,伴随着的,是隐隐约约传来的一阵阵腐臭的气味。走过一座桥,我看见河水滔滔而下,气势汹涌。我想,估计是上有紫坪铺开闸放水之故。记得震前10天,我乘车路过紫坪铺水库时,俯视着那巨大的水体以及这水体所俯临的城市,脑子里不禁设想起一旦地震将会出现的可怕情景。心想:古语云,“家有千金,坐不垂堂”。为什么都江堰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城市,要让自己被一座水库所“挟持”呢?
河的左岸是成片的灾民们自己搭建的窝棚,一个个紧挨着,犹如一个自由市场。河的右岸则是一片已坍塌或将坍塌的居民楼,那边看起来已经没有什么人活动的痕迹了。我凝视着愁惨而浩淼的细雨中水面,觉得这条河简直就像是一条界断阴阳的生死河。而在那茫茫的水面上,我似乎看到和听到了正从生的此界步入死的彼界的灵魂们和他们哀怨的哭声。
忽然前方传来一阵焚烧塑料所发出了刺鼻的气味。我走过去看,原来的一位灾民正用废电线生火做饭。这时赶来另外几个灾民前来制止,这个灾民试图否认,那几个人说:“看,锑锅下面还在冒着毒火”。
再往前走,我便看到了停在路边的挖掘机和它身后的废墟和危房了。废墟一旁的河边的地上的泥泞中,丢弃着散发着腐臭气味的人的衣物和日常用品,并没有人负责去清理。一旁停了许多摩托和三轮摩托,几个人正忙着从废墟中抢救自己的物品,并往三轮摩托上装。在另一处废墟上,挖掘机正挥舞着它那巨大的“爪子”在层楼高的废墟的顶部工作着,其下一边站着几个似乎有所期待的观看者。一边地上存留着烧过纸钱的痕迹。我实在不敢去过多端详他们的表情,我想,如果挖掘机从废墟中挖出了他们亲人的遗体,而那遗体经过了那么久的来自大自然的摧折……
我不敢再往前走,我转向了另一条街。这条街上静极了,就我一个人在走,除了偶尔有拉运家具财物的三轮摩托驶过外。我尽量走马路的中央,即使这样,也踩了一脚的泥泞,并不时地躲避后面来的车。在路边的废墟旁,我看见几辆小汽车的残骸就像是被揉成一团的纸团般丢弃在那里,我想,那些曾经通过打拼而为自己挣下了房子车子并为之不免有些得意的人们,在这种时候,那份得意恐怕早已换算成了加倍的失意与痛苦。早知如此,还不如贫穷一点的好。毕竟,无产者是没什么可失去的。
在另一条街上,我看见人们已经在排队做房产登记了。排队的人们情绪平静,显得井然有序。这条街上也搭建了一些帐篷,我看见一些人在他们的帐篷外打着麻将,看起来倒有些悠闲。而从沿街的楼房的阳台望去,则一律呈现出一片死寂的景象,阳台上许多花草都大半枯萎。好在这条街几乎没有垮塌多少建筑,房子看起来大致完好,所以,仍然有市民偶尔回到他们住家的楼上,做一些清理的工作。
沿河上去,在“江水源”大闸门到南桥的右岸一边,是一片曾经作为餐饮、茶楼一条街的区域。这里的房子大半破碎不堪,建筑垃圾与腐败食品散落一地,散发出阵阵的恶臭。由于停水,这里的公共厕所的便池里早已堆满了粪便,却无人清理。也有少许到这里来清点东西的人,估计是商家。或许就在十来天前,他们仍然在大把大把地挣钞票,可转瞬间,灾难可能将要或已经吸走了他们所有的奋斗、希望与收获。然而在这里也还是有幸运者,那就是在一个角落里拥抱在一起的两只大牛蛙。要不是地震,恐怕它们早已经过人们的肠子,变成粪便了。我听见这里的几个人正议论并指点着某个死了人的地方。
来到南桥,已经是中午时分了。南桥看起来一点也没有损坏。我忙到南桥的一头去看陶亮生老先生撰写的对联,仍然完好。我想,只要这幅对联还在,南桥就还在。南桥下的离堆公园已经关闭了,南桥两头全是帐篷。我沿着西街向上方走去。
西街是条老街,皆清一色的古旧的青瓦房。临街的房子垮塌或受损的并不多,缕缕的炊烟和阵阵饭菜的香味飘逸在空气中。有的很老旧不堪的房子看上去一点也没有受损,这里的居民也都各自呆在家里,过着日常的日子,似乎并无出去逃难之意。街上依然是那么地宁静与安详,就像许多年前我对这里的印象一样。这让人甚至有些怀疑这里是不是灾区。我因此不禁心想,这场死了很多人的巨大的灾难到底是大自然横加在我们身上的呢、还是我们现代化的生活方式的一场自我谋杀?试想,倘若那些被压在在钢筋水泥之下的冤魂没有选择离开他们祖祖辈辈生活的砖瓦木屋,是否他们中的很多人都不必忍受此无比惨痛的命运的折磨?
西街的尽头,是通向玉垒山公园的山坡,蓊然的树林中,一堵墙把景区与居民区分割开来。左侧的坡下,就是著名的宝瓶口了。我爬到一高处,俯瞰其下的流经宝瓶口的滔滔河水以及对岸的古建筑。古建筑巍然地尚屹立在那里,只是椽子上面的瓦,大半被震落了而已。
从西街下来,我一路询问,来到那个被媒体的多次聚焦的发生住院楼整体垮塌的中医院。一些医生在中医院的门前散发着药品。这里推土机正轰鸣着清理废墟,从废墟里散发出阵阵尸体的恶臭。一些拾荒者纷纷涌来争抢废墟里的钢筋。这些钢筋和一些破衣烂衫缠绕在一起,我想,或许在这些破衣烂衫上,正逗留着罹难者的冤魂。但愿他们不会被拾荒者们所惊扰。
一些残破的临街的商铺中,商家正甩卖着剩下的商品,我沿街向二王庙方向走去。穿过一片山林,来到一个公路的拐角处,我坐下来歇息,忽然听见由远而近一阵如打雷般的轰鸣声,我脚下的地开始剧烈摇晃起来,山上有一些细碎的石子儿飞落下来砸在我的身旁,远处传来一阵尖叫,我意识到,余震来了。
二王庙的山门全然地被来自大自然那狂暴的力量给扭曲的不成样子了。从山上冲下来的巨大岩石几乎把山门砸个粉碎。我寻找着我原来在这里逃票的那条小路,虽然没有找到,却发现了许多新增的可以逃票缺口,当然,在这种情形下,我再也没有了逃票的兴致。
天已向暮,我向城里方向折返,然后上了回成都的客车,车刚到成都,我忽然感到身体严重不适,仿佛染上重病一般。我想,整个世界就像是一个人,整个世界生了病,人能躲得过痛苦的感受吗?这场5·12大地震就像是整个世界的一次症状的发作,它至少提醒着人们,整个世界生病了。
▓地震采访和杭州飚车
作者:闾丘露薇 来源:1510部落
在四川的记者们今天很忙,为了采访地震一周年而来,但大部分人今天的工作都集中在了内地首例确诊个案的报道上。从星期天晚上,新华社的稿件宣布疑似之后,四川省政府的反应很迅速,凌晨两点开记者会,早上十一点宣布确诊消息开记者会,而且那些境外记者到处乱窜,到医院,患者的住家拍摄采访,并没有遇到任何阻碍。相信有关部门明白,这个时候,越是透明,越是迅速,越能够消除恐慌,也越能够满足那些“不配合”的记者。
不过采访地震一周年相关新闻,似乎就没有这麽畅顺,在第一线的记者,不少会被地方官员批评,太多负面报道。而所谓的负面报道,无外乎有些民众抱怨救济款没有拿到,死难学生家长质疑,为何没有人为校舍倒塌负责,以及还有一些重建的死角,那里的民众没有得到足够的关照。其实这些才是记者在当地的采访,可以实实在在为灾民们做的一些事情。如果在香港,遇到媒体揭露问题,尽管官员们心里面可能觉得不快,但是面子上肯定会大大方方的承认不足,借这个机会透过媒体向公众表示会跟进改善,也算是一个危机公关的手段,但是结果当然有利和谐。和媒体过不去,特别是在事实面前,官员如果摆出强硬姿态,最终吃亏的,一定是官员自己。搞得不好,还会因此而下台。
不过听在前线的同行们转回来的消息,似乎堵截要更多一些。这也就出现了外国记者协会提醒会员们在四川采访要小心安全,因为有一些会员表示,在灾区遇到不明身份人士的袭击,当然,四川省的官员是断然否认的,并且指控部分人员从事和记者身份不符的工作。比如,问灾民:“为何不组织起来?”因为在有些人看来,这是煽动,但是从记者的角度出发,却很可能是自然反应的跟进问题。因为在一些记者看来,如果一个公民的诉求得不到回应的话,一批拥有同样诉求的公民组织起来,讨价还价的力量就大一些,说到底,只是为了争取自己认为应有的权益。反正官员眼中的负面消息其实是堵不住的,不如配合一些,免得显得欠缺自信。
当然,有些官员指出,媒体的报道不平衡,只报道民众一方的声音,这点确实,作为一篇客观中立的报道,对于被指责的一方,一定要给与说话的空间。问题在于,很多时候,对于赶着发新闻的记者来说,要找到相应的官员太难,找到了,很多时候不与回应,甚至可能要求不予报道。于是,出现了一边倒,这很正常。
说到媒体,周末的时候,接到一个学生的邮件,希望关注和评论杭州飚车撞死人的事件,因为她是受害者的校友,都是浙江大学的。我告诉她,对于这样的个案,如果没有充分了解事实就进行评论,可能是不负责任的。但是有一点,作为媒体是可以做到的,就是陈述事实,以及报道各种不同的声音。
很多人把这次事件放在了“富家子”和“普通的有为青年”身上,尤其是一些媒体,当然觉得这是不负责任的,肇事者的身份是不应该影响到司法程序和事实。关键在于,在司法程序当中,从举证,到审判,是否存在被质疑的地方。因此,有不少人把焦点集中在警方的调查结果,是否只是超速七十公里以及车子是否改装的问题上,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在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之后,政府应该是怎样的反应?还是来看看香港。今年年二十八凌晨,香港发生了一起货柜车司机醉酒驾驶,导致六人死亡事件,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被控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名和六项误杀罪。事件发生之后,媒体和受害者都把矛头指向了政府,认为政府对醉酒驾驶的判罚太轻导致司机的不负责任,由此在社会上引发一场,关于是否要把醉酒驾驶撞死人当成谋杀罪,或者加重惩罚的讨论。而在讨论的同时,政府当然不敢马虎,那段时间,马路上多了很多的标语,提醒大家不要醉酒驾驶,也多了很多警察,抽查司机是否酒精超标。曾特首亲自慰问死者家属。当然也有把矛头指向大众自己的声音,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没有车品的司机太多,超速,切线不大灯等等,如果公民意识本身薄弱,政府又可以怎样?
浙江大学的一些学生走上街头悼念死者,他们的诉求是,严禁飚车,用专门的术语,就是要求有关部门好好管理超速驾驶。在这样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回应这样的诉求是理所应当的,显示的是对生命的尊重,不然的话,就是部门的失职。至于对肇事者的惩罚,应该是留给法庭来审判。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质疑的声音没有渠道表达,那末很容易让人产生联想,是否会有不公平的存在。不过听说,曾有的禁令已经解除,这样的话,是否应该交给司法?
▓炫富仇富,不能不正视的社会鸿沟
作者:张鸣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杭州出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个开跑车的年轻人,撞死了一个属于浙江大学的路人。跑车、富家子和浙大学生,这几个带有刺激意味的符号,已经足以掀动一场网络风潮。接着,又有传说,撞死人的富家子,出事之后,有说有笑。
已经有很长时间了,凡好车出事,往往会出现很大的麻烦。宝马麻烦最大,其次是奔驰和凌志,网上经常会爆出宝马男或者宝马女的劣迹,大多都是交通事故,甚至是一些轻微的刮蹭。而激起网民愤怒的,无一例外是刮蹭者骄横的态度。即使没有事故,好车被人划痕、扎胎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必须承认,我们的社会,已然出现了一条很深的鸿沟。所谓的好车,仅仅是鸿沟的象征,代表着有权有钱的人。而这样的人,则被那些开不起好车的人、挤公车的人、只能用两脚走路的人所嫉视。这种现象,被一些人说成是仇富。
我们现在的社会,的确存在仇富的现象,不止仇富,而且仇官,凡是富且贵者,都在被仇之列。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责怪发出仇恨的弱势一方,意义其实不大。嫉妒心人人有之,任何社会都是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讲,适度的嫉妒也是一种促人上进的动力。当然,恶性的嫉妒容易导致绝望,绝望是毁灭的源头,一旦嫉妒变成了绝望、愤怒,就可能产生“与汝皆亡”的冲动。
一般来说,产生这种恶性嫉妒的原因,不是富贵本身,而是富贵背后的不公。就像赛跑一样,如果起跑线一致,跑道一样,失败者即使心有不甘,也只能认账。但如果他们发现有人中间坐了一段车,或者吃了兴奋剂,那就不一样了。我们也必须承认,在转型时期,富贵背后的不公是大量存在的。民众中关于这种不公的认知,具有传染性,很快会殃及所有富贵人,无论这些人的发迹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问题。
跟仇富仇官现象并存的是,炫富、炫贵的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也相当普遍,有钱要臭显摆,有权有势更要臭显摆,甚至通过特殊渠道拿到一张稀有的门票,都会拿出来显摆。开跑车在城里飙车,就是炫耀之一种。这种炫耀,使民众的仇富仇官心理更加激化,激化到只要碰上好车,就一律侧目而视。
因此,要想使这种社会的鸿沟被削平一点,当然最要紧的,是尽量在制度上突出公平二字,免得不公平戕害整个社会的进步。但是,已经富起来的人,握有权势之人,要尽可能保持低调,不要以富贵骄人,同时也要教育子弟不要以富贵骄人。更重要的是,先富贵起来的人要对社会有所回馈,对弱势有所帮助。在历史上,中国社会一向是士大夫和农民并存,士大夫握有政治和文化权力,也大体上过得比农民富足、体面。但是,凡是士大夫,都有义务为社会做公益,不仅要张罗修桥铺路、兴修水利,而且要担负救难济贫的责任,通过这种行为,赢得社会的尊重。凡是不做公益的富人,都不被列入乡绅的行列,为乡里所不齿。现在的社会,虽然说富贵者也有积极参与公益之辈,但是,总的说来,尤其是对于那些有权者而言,公益心还是相当淡薄,利用权力为自家造福劲头大,为民造福的心气小。
社会有贫富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出现不仅物质而且心理上的社会鸿沟,却非国家社会之福,尤其非富贵者之福。若要填平鸿沟,需要出大力气的,还是强势的一方。强势的一方不作为,最后遭殃的,还是他们自己。
▓该关心的和不该关心的
作者:韩寒 来源:新浪博客
我们应该关心的
1:为什么在事故发生后,杭州的新闻媒体一度接到了禁令,中宣部毕竟不是中情局,山高皇帝远,不至于灵通成这样,那是什么地方可以让媒体闭嘴。那个时候应该还没有学生静坐等事的发生,所以我认为宣传部门当时并没有想到所谓浙江大学的大学生情绪是否稳定的问题,只是纯粹的不想把事情弄大。按照资料,肇事者的父亲是做服装生意的,这年头,如果一个卖衣服的都能操控媒体,那中国的媒体情以何堪,如果一个交通事故都不能报,那还有什么能报。所以,我想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2:为什么交警部门能快速得出七十码的判断,仅仅是因为肇事者说七十码。从肇事者的反应来看,肇事者的头脑是属于比较简单的一类,70码正好卡在超速是否到百分之50的一个区域间,如果超过了75码,那性质又不一样了,这其中可能是有对交通规则和事故处理比较熟悉的人的指点的。一般来说,交通部门的发言人是不会这么快下初步结论的,很明显,他们是想在舆论导向上救一把肇事者,类似行为在中国,一度曾经是可以生效的,不过现在……只可惜,晚了四十年。
3:如果交通部门,宣传部门那么好搞定,那么是谁在搞定?我相信,肇事者开的是一台价值50万的车,他的父母的车也不超过50万,但按照肇事者的高调程度来看,如果他可以,他一定会开超级跑车的,一定是法拉利林宝坚尼,也就是说,他现阶段的确不可以,如果不是刻意低调,那么开一台50万的车的人是搞不定这些事情的,89年生的人也是搞不定这些事情的,所以,有其他人在搞定。我们可以把思路拓宽到肇事者的朋友身上。
我们不应该关心的:
富二代的问题。富二代是很大的一个群体,我见过不少垃圾,也见过不少修养和能力兼备的人,不能因为这一个人或者这一帮人对这一批人甚至一代人下一个定义。
有钱人和穷学生的问题。这是很好的一个文学戏剧话题,充满了冲突,但发生在这个事故里只是一个偶然,恰好双方有这个趋势,一个富家子弟一个大学生,首先,肇事者我相信真说有钱也不能有钱到哪里去,学生真要穷也不会穷到哪里去,我们不能无限拉升两边的极限来制造戏剧冲突。
冷漠的问题。我认为我们是普遍冷漠的,虽然这起事故中车主和他的朋友表现出了非常的冷漠,但是,这不是唯独他们拥有的,我们能几千只几千只猫运去吃,几百只几百只狗捕去杀,执法部门基本不把人当人看,每次的意识形态和统一思想运动,都是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甚至数亿人遭殃,父辈的行为都告诉我们,人算什么东西,所以,我认为冷漠是很正常的,没有利益,你热情个啥呢。实话告诉你,你们就是一群草泥马,就是老实,我们就是欺实马,不欺负你,就辜负了我的姓我的名。
▓为什么总是让幼女很受伤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杨涛
2008年12月20日,经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四川在线5月10日)
与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人们争议这些公职人员到底构成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幼女罪不同的是,宜宾县的这起案件,网民们普遍质疑的是,为什么卢玉敏不构成嫖宿幼女罪,在这个不构成犯罪的后面,到底存在什么猫腻?
按照宜宾县有关方面的解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要涉嫌嫖宿幼女罪,是要明知受害人或可能知道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过,通常来说,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都不会承认自己是否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受害人不满14周岁,如果仅仅听信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辩解,那是完全不可靠的。宜宾县有关方面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依据从何而来,报道中并没有详细说明,如果宜宾县有关方面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卢玉敏不明知或者不可能知道受害人是幼女,这就难逃人情办案的质疑。
宜宾县有关方面引用的第一个法律依据是,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规定。不过,宜宾县方面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因为早在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通知》。宜宾县有关方面是不知道有后一通知还是明知有后一通知而选择性不适用呢?
宜宾县有关方面引用的第二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宜宾县有关方面的确能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卢玉敏不明知或者不可能知道受害人是幼女,那么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卢玉敏的行为就不涉嫌嫖宿幼女罪。问题是,最高检、公安部这样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的规定事实上是存在矛盾的,因为最高法院既然认为在强奸罪中,不需要行为人明知受害人是幼女就可以构成犯罪,那么,同理在嫖宿幼女罪中,按照最高法院的逻辑,也不需要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受害人是幼女也构成犯罪。那么,我们到底是听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听从最高检、公安部的司法解释来办案呢?
此外,对于是否需要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受害人是幼女才能构成犯罪,其实也是一个刑事政策的调整问题。由于“明知与应当知道”都属于主观方面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要调查清楚并不容易,就可能导致对于大量的案件查不清楚而流产,从而放纵犯罪。如今,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浙江临海市商人王宗兴嫖宿幼女案等等大量的案件出现,是否昭示我们应当加大打击力度、严密法网,修改最高检、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只要嫖宿幼女,不管是否明知,都应当构成嫖宿幼女罪呢?
▓有多少人同情“娱乐致死”的干部
作者:梁萍 来源:中国青年报
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修脚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长江商报》5月12日)
4月29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动员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作风建设年”活动,巴东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也在巴东分会场参加了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尽管如此,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的3名工作人员还是顶风进了娱乐场所。尽管3名干部被一女服务员刺成了一死两伤,但有多少人会对此予以同情呢?或许有更多的人会认为,如此干部死了“活该”。尽管站在法律角度不该有如此想法,但事实上无法避免或阻挡有人如此去想,因为民众很痛恨腐败的党员干部。
据《长江商报》报道,坊间传闻双方争执可能是因事发前一名镇干部向该女服务员提出特殊服务的要求,遭拒后,这名镇干部从怀中拿出一沓钱抽打女服务员头部,由此引发命案。很多人对“特殊服务”心照不宣,如果真是如此,那3名干部就更是生活作风腐化到了极点,而且还有暴力和侮辱行为。所以虽死虽伤也不会被人同情,反而遭唾骂。相反,更多人会同情所谓的凶手,因为她是保贞洁、保人格和抗暴力,当然她有些“防卫过当”。坊间传闻尚未得到警方证实,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说实在的,去歌舞厅或洗脚场所消费的人都知道,它是正规经营的一种,其服务态度应该是相当不错的,服务员真是把客人当成了上帝。但又是什么激怒了女服务员持刀去刺杀自己的上帝呢?难道真相真如坊间所说?
作风建设包含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许多地方或中央部委等都明令禁止党员干部进入娱乐场所消费。当然,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部门,或许因为工作所需而要安排客人去唱唱歌、洗洗脚,只要没有所谓特殊服务要求或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控制“主人”人数,也无可厚非。但报道中的3名招商引资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不是为公,也不是陪同任何“客人”。如果不出事,不知其在消费结束后会以什么形式来“埋单”?
又有多少党员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而不为人知呢?公款使一些干部财大气粗,权利使一些干部胆大妄为。而一些娱乐场所只要有钱就来者不拒,尤其对于有权者更是欢迎,伺候好了就可能有了“保护伞”。想禁止党员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这在执行上并非易事,但这却不是放任的借口。
党员干部也不是不可以去娱乐场所,但不应是去消费,我们很希望他们是去真正执法而让娱乐场所更健康。如果在娱乐场所因执法而牺牲,那是很光荣的;如果在娱乐场所如巴东县3位镇干部之死之伤,恐怕就鲜有人同情了。
▓以公民责任应对甲型H1N1流感升级
作者:韩涵 来源:新京报
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需要政府全力投入,但公民的责任更不可或缺。值此非常时期,所有人特别是从海外疫区归国的同胞不应该有任何的侥幸心理,漠视卫生部门的提示和警告。
与国内首位甲型H1N1流感确诊患者同机的32人尚未找到,昨晚,第二位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又被发现,相比第一位患者,第二位患者由加拿大经北京抵山东,途中乘坐了飞机火车等多种交通工具,病毒传播风险陡然增大许多。
针对第二个病例的出现,公众应当提高警惕,做好相关的卫生防范,但同时,也没有必要过度恐慌。毕竟,非典之后,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机制进行了建立和完善,当前,有关部门的防范举措比较到位,反应快速,相关抗病毒药物储备充足,我们应当对政府的处理能力有信心。况且,甲型H1N1流感的危险性要远低于非典,不管是预防和治疗都相对容易,甲型H1N1流感死亡率为1%左右,远低于非典的4%-6%,因此,公众对于甲型H1N1流感的危害应有理性的认知。
两个病例的接连出现,给当下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也让我们从公民责任的角度多一些反思。据报道,第一个病例在美国至日本的飞机上就曾出现了咽喉痛症状,但在北京下机时,患者并未如实地将不适症状告知卫生部门。而第二个病例连续两天高烧39℃却没有及时就医,拖着病体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往返各地。可以想象,倘若两位患者对甲型H1N1流感多一份警惕,及时配合卫生部门的防控措施,发现相关症状及时就医,从而减少与他人的接触,那么,他们所引起的病毒传播风险肯定要降低很多。
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需要政府全力投入,但公民的责任更不可或缺。值此非常时期,所有公民特别是从海外疫区归国的同胞不应该有任何的侥幸心理,漠视卫生部门的提示和警告。卫生防疫,公民配合政府是一种责任,出现情况主动、及时就医,配合医疗隔离并不是什么难事,这是对他人的负责,也是对自己、家人的健康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关键在于政府和公民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协作,政府关注公民的健康,公民理解并协助政府的工作。当然,这种协作会给公民的利益短时造成损害,如医疗隔离行动自由遭限制,工作生活受影响,但着眼社会的整体利益,这些牺牲是无法避免的,作为公民,必须有社会责任的担当。
目前,与首位甲型H1N1流感患者同机的32人仍在寻找中,同时,对与第二位甲型H1N1流感患者密切接触者,有关部门也将展开大海捞针般的寻找,期待这些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公民,在收到政府的提示信息后,主动与卫生部门联系,不可为了个人的一点方便而贻误整体的疫情防控大局。当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完善自身的工作,如做好解释与劝导,让医疗隔离在严格执行的同时更人性化等,如此,将有利于消除公民的后顾之忧,赢得公民对于政府更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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